问题2:离婚时房屋拆迁收入如何分割? 女方在办理离婚。她和丈夫结婚20年了,有一女儿19岁。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迁。那间房子是间私房,户主写的是丈夫父亲的名字,即公公的名字。那老人家已经去世多年了。再有女方的户口并没有落在那处房子处。自从准备离婚时起,女方就搬出来和她爸妈住在一起。 请问:这间房子是不是应该算做他们的共同财产,这间房子财产应该怎么分配呢? 解答分析 1、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平房的户主是女方的公公,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该房屋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如果女方依法继承得一定份额,则成为该房屋得共同所有人,可以按其继承得份额取得拆迁补偿。户主的名字仍为老人,表明遗产尚未分割。如果老人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去世,依据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女方继承的份额属于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果老人是在结婚后去世,该份额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未完待续) 李三勇律师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及维护弱势群体案件而闻名。执业理念:对比一下离婚协议书格式。专业、负责、高效。立志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奉献力量,始终关注民生,关注弱势。京城执业多年,以雄辩、正义获业界和客户的一致好评,有“平民大律师”之美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二战劳工对日索赔律师团成员; 被中国民主网评为2011——给力中国“十大最具爱心律师”; 被中国律师网评为2010年度“中国百大律师”; 中国10大婚姻家庭法专家型律师。 主要法律论著:《围城内外—婚姻与法》、《论中国特色拆迁》、《取消死刑与中国国情》、《公司管理与劳动法》、《工伤索赔维权谋略》、《农民工务工法律须知》等。 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庭、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权债务、离婚过错赔偿、同居关系析产、子女监护权、子女探望权、子女抚养权、子女收养、继子女继父母权益、子女抚养费、协议离婚、析产继承、遗赠扶养、赡养抚养、家庭暴力、婚外恋、同性恋、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彩礼返还。 近年成功案例: 1、接受张女士的委托,成功代理李某诉张女士离婚一案。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女方购有较大数额的股票,并在银行有存款。通过我方积极调取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通过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配合,查处了原告李某的真实财产,从而成功地为张女士争取了更多的财产。对比一下离婚协议书范本。 2、接受李先生的委托,成功代理李先生诉被告王某离婚析产一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该房产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所买。我方主张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在相关证据的支持下,法院判决该房屋有李先生50%的份额。 3、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参与张先生与其妻子宋某的离婚谈判。双方因对财产(包括房屋、汽车、公司股权、股票及基金收益等)和子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一方存在隐逸和转移财产的行为,经过我方介入双方谈判,最终为张先生挽回了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 4、接受陈女士委托,代理陈女士与赵某离婚一案。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仅经过一次诉讼,法院就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5、接受丁女士委托,代理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案。丁女士与前夫张某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期三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其丈夫张某,张女士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后张女士非常思念儿子,像争取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我方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出了种种对女方抚养儿子有利的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归丁女士抚养。 6、接受王先生委托,代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王先生的父亲和王先生的继母宋女士婚后有一套共有房产,但该房产登记在其继母宋女士名下。后王先生的父亲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该房产由宋女士继续保管和使用,一年后宋女士私下将该房屋转让给自己的哥哥。后法院判决宋女士与其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维护了王先生应有的权利。 手机:(24小时咨询专线) 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