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中国保监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生效时间】 2011-11-24 【时效性】 尚未生效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单独或与其控制的企业合并持有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0%,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保险公司股东,但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第一节 控制行为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审慎行使控制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有效监督,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其提名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与职责相适应的能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进行及时调整。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险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除保险公司董事长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保险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独立、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我不知道协议离婚要多少钱。维护保险公司的独立运作,不得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不正当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指使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保险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应当以维护保险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公正决策,对所作决策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谋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董事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不得以其决策是代表股东单位作出而免责。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第二节 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实物、服务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的要求。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全体独立董事应当就该交易的公允性出具书面意见,并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险公司共同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侵占保险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变相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不得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偿还债务,不得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第三节 资本协助义务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持财务状况良好稳定,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持续的出资能力,保证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偿付能力充足。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状况,指导保险公司编制资本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使保险公司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尚未生效] 下一篇: [尚未生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