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协议离婚程序 >

离婚时夫妻共有的经济适用房应当如何分割?

时间:2011-11-26 20:55来源:依萝 作者:金凤 点击:
经济适用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所有人获得的是有限产权。所有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应: 1、对于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还不满五年的 ,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该遵守夫妻的协议约定。如果

经济适用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所有人获得的是有限产权。所有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应:

1、对于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还不满五年的,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该遵守夫妻的协议约定。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应该暂不做分割,可等取得完全的产权以后再要求法院处理。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2、对于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已经满五年的,夫妻如有协议也当遵守。协议不成的,在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试用期辞职。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再原则上夫妻平分该房产。主张产权的一方补偿相应的房屋价值给对方。

在经济适用房分割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如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平均分割。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应当如何分割,按购买时价格来分割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当时购买的价格包含着当时卖方对夫妻双方的优惠,即使是按当时的市场价购买的,由于近几年房屋涨价不争的事实,学习www.hnfzb.gov.cn。这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即无论如何都不应当按购买时的价格分割。但由于对经济适用房这种房屋的分割法律上确实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只能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分割或者分配。所以我们认为,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平均分配。总之,只要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总会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分割办法的。

席向阳—北京知名资深离婚专业律师:预约电话151

毕业于中国法学最高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席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成功代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当事人充分认可,赢得良好口碑。

席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多为优秀成功人士:民营企业家,国企老总,高级白领(公司高管,跨国公司、外企或国企员工),公务员,记者,演员等,绝对保护个人隐私。部分当事人直接聘请本律师为其私人法律顾问或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离婚业务范围:

1、代打离婚官司,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割、争要抚养权、离婚索赔、探视权纠纷、涉外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离婚后追索抚养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离婚后新发现财产纠纷、离婚后子女姓名权纠纷等各类离婚案件;

2、夫妻共同财产调查、离婚纠纷居中调解、离婚纠纷案件起草法律文;
3、离婚法律咨询、离婚心理咨询、婚前婚姻生活规划、家庭理财咨询等。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