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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档案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11-26 22:29来源:忆起淋 作者:云间寒梅 点击: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承德市档案征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德市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征集散存、散失的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承德市档案征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德市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征集散存、散失的档案,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存承德历史记忆,服务国际旅游城市建设和文化大市建设,根据《》、《》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不知道离婚知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市、县级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将散存、散失的档案收集进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事故



  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档案征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档案馆负责征集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馆保管范围的档案,并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制度。



  档案馆应设置专门机构或职位负责档案征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于离婚协议书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征集工作及对散存档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 档案征集



  第七条 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应当予以征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特别是清朝、民国、日伪统治时期承德区域内的机构、社会组织等形成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承德区域内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三)承德籍或在承德战斗、工作、生活过的各界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四)承德区域内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形成的档案;



  (五)承德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建筑、各类遗址档案;



  (六)反映承德少数民族历史和少数民族文化的档案;



  (七)反映承德民风民俗、社会变迁的档案;



  (八)具有承德地方特色的其他档案。



  第八条 征集的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接受寄存;



  (三)代为保管;



  (四)收购;



  (五)征购;



  (六)接受移交;



  (七)其他方式。



  第九条 档案馆征集档案,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征集档案时,档案征集人员应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



  档案征集人员应当自档案征集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征集到的档案移交档案馆,档案馆对征集到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



  第十条 在征集过程中,对档案的真伪或价值有异议的,档案馆或档案持有者可以将其提请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



  档案鉴定委员会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具有相关知识的专家组成。鉴定、评估档案工作应由3名以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



  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档案荣誉证书。



  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使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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