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颁布时间】 2011-04-22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怎样写离婚协议书。支付保险费。听听协议离婚要多少钱。”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共1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