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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

时间:2011-11-30 18:45来源:秋收 作者:白骨真人 点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生效时间】 2011-11-30 【时效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生效时间】 2011-11-30

【时效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对比一下协议离婚程序。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二、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法院协议离婚程序。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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