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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未超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三倍不用缴税

时间:2012-04-13 03:10来源:哲学动物 作者:longhai 点击:
经济补偿未超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三倍不用缴税 来源:山东工人报 作者: 时间:2012/02/06 推荐劳动法律师: 李某于2009年1月应聘到济南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李某月工资为4500元。2011年9月,公司协商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其3个

经济补偿未超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三倍不用缴税

来源:山东工人报 作者: 时间:2012/02/06 推荐劳动律师: 李某于2009年1月应聘到济南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李某月工资为4500元。2011年9月,公司协商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其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领到补偿后,李某发现并不是元,对此,公司解释称,这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李某认为

  李某于2009年1月应聘到济南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李某月工资为4500元。2011年9月,公司协商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其3个月工资的。但领到补偿后,李某发现并不是元,对此,公司解释称,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这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李某认为公司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的数额并没有达到纳税标准,与公司交涉未果,遂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在仲裁庭上出示了代扣经济补偿的文件依据,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然而,李某向仲裁庭提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按照此通知的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协议书范文。免征个人所得税。仲裁庭审理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同意不再扣税。

  评析: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仲裁委适用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解是合法的。济南市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元,而李某的经济补偿只有元,显然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当然,按照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超过3倍的部分仍应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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