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A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X等13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26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由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本案虽经项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项劳仲裁字(2008)001号裁决书对双方之间是否解除没有作出裁决,且裁决主文及当事人不明确、不具体。河南A包装有限公司应在仲裁委员会对上述事项作出裁决后提起诉讼。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处理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听说离婚协议书范本。裁定驳回河南A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河南A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鹿邑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北京小产权房出售。 上诉人河南A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为:1、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并且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2008)鹿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不妥。2、项劳仲裁字(2008)001号裁决书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解除没有作出裁决,且裁决主文及当事人不明确、不具体,是仲裁程序错误,不应成为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项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001号裁决书虽然在裁决主文中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是否解除没有作出裁决,但在查明及评委认为部分已做出明确认定,应视为已作出裁决。原审裁决以仲裁裁决没有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是否解除作出裁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妥,你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应予纠正。上诉人诉称本案符合起诉条件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鹿邑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九年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