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名人士在本地区或者本地区著名人士在外地生活、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各种信函、自传、日记、回忆录、通讯录、演讲稿、著作、研究成果、书画作品、获奖证书、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材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种房地产契约、卖身契约、典当票据、家信、钱币、县志、年鉴等史料。 (三)本地区的名胜古迹、民情风俗、出土文物、民歌、民谣、传说、奇闻轶事等材料。 (四)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杂技、传统医药。 第十四条 寄存和捐赠档案的范围: (一)未列入档案馆接收名册的单位或个人,因保管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要求寄存档案的。 (二)个人保存的,愿意移交或无偿捐赠给档案馆的各种珍贵档案史料。 第四章 接收征集内容 第十五条 列入接收征集档案内容包括: (一)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业务档案等各种门类的档案,纸质、声像、实物和电子等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各种重要编研材料、书刊、资料等。 (二)进馆单位编制的检索工具以及用以说明档案移交内容、移交情况的规定材料和图表。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内容。 第五章 接收征集时间 第十六条 列入本办法接收征集范围的档案,应在立档单位保存满10年后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下列情况除外: (一)已撤销机构的档案,正版的离婚协议书。自机构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重大活动档案按照《嘉兴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协议书范文。在相关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接收名册》的市、县(市、区)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三)经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单位保管条件不善的档案可以提前接收进馆;对专业性较强或需要保密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移交的档案,可以延长有关档案的移交时间。相比看机动车交强险条款,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 (四)对关系民生、社会各方面又急需广泛利用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可适当缩短进馆年限。 (五)列入本办法接收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各进馆单位必须及时与同级档案馆联系,确定移交时间。 (六)法律法规对接收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接收征集要求 第十七条 档案的接收征集要求: (一)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嘉兴市各级档案馆接收档案质量标准整理完毕。 (二)进馆单位必须向各级档案馆移交档案原件,本单位有利用需要的可以制作保留复制件或电子文件。 (三)进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档案局及各部门、各系统制定的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科学界定档案保管期限。 (四)进馆档案的解密或密级调整,应当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进馆单位应当编制一式两份符合要求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分类方案,一份随同档案移交,一份进馆单位留底。 (六)进馆单位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移交相应的纸质案卷目录一份、全引目录一份(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的文书档案,移交相应的归档文件目录两套),符合档案馆进馆单位电子档案接收要求的电子目录一套。 (七)进馆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快传统载体档案资料数字化进程。尚未移交进馆的重要传统载体档案,应当在移交进馆前按照规定完成数字化转换。进馆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缩微胶片等载体同时归档和移交。 (八)档案馆和进馆单位要加强档案交接工作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 (九)进馆单位应当加强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档案移交工作的管理,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第七章 接收征集程序 第十八条 档案的接收征集程序: (一)档案馆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接收征集对象,编制接收征集名册和接收征集计划。 (二)档案馆向进馆单位下发档案进馆通知和接收征集计划。进馆单位根据接收征集计划安排的时间要求做好进馆准备工作。 (三)档案馆组织人员实地检查档案。进馆单位在检查通过后向档案馆报送移交档案目录。不符合要求的,进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