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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谁有给我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第九届人平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由过程广东省第十届人平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职业病伤害获患上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37C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佣人单元的工伤风险,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平易近办非企业单元、国度构造、社会集体及事业单元(以下称佣人单元)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瓜54B葛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佣人单元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到场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征税收入工作构造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彻底体现安全第1、预防为主的目标。 佣人单元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例,严格执行国度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削减职业危害。 第六条 各级人平易近政府应当起劲成长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忙因工致残者患上到康复和从事适称身体状态的劳动。 第七条 省人平易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社团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平易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 各级人平易近政府运用处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付给。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够施历时,由统筹地区的人平易近政府赔垫。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度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务和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出行时期,因为工作原因遭到伤害或发闹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亭,突发疾病故亡或在四十八钟头以内经急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度利益、公共利益勾当中遭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事物或在佣人单元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急救疗治,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佣人单元指派前去国度颁布发表的疫区工作而传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患上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佣人单元后旧伤再次发作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患上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背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自杀的。 第十二条 职工发闹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例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元应当在二十四钟头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佣人单元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社团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佣人单元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佣人单元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处理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时期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用度由该佣人单元负担。 第十三条 未到场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元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处理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佣人单元与劳动者存在劳动瓜葛(包括事实劳动瓜葛)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接受并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并审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照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佣人单元、职工、工会社团、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患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社团以为是工伤,佣人单元不以为是工伤的,由佣人单元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受并审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帮助害瓜葛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疗治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管劳动能力鉴定。 佣人单元、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议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医疗终结期按国度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停滞程度和生活自理停滞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停滞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停滞等级按照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前提确定。五项前提均需要照顾护士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照顾护士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照顾护士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照顾护士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地级市以上人平易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社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佣人单元朝表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停滞程度和生活自理停滞程度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RAND抽取三名或五名相干专家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须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须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投递申请鉴定的单元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不雅、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构成人员或到场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帮助害瓜葛的,应当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购置法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拟定。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疗治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和谈的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迫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患职业病的,佣人单元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疗治。 因医疗前提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和谈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和谈,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有关企业协会意见。签订服务和谈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疗治工伤所需用度符合工伤保险诊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物品名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疗治的伙食费由佣人单元按本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疗治时,所需交通、食宿用度由本单元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诊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物品名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度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管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元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疗治(含旧伤再次发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疗治的用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时期生活不克不及自理需要照顾护士的,由所在单元负责。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顾护士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照顾护士费:照顾护士费以统筹地区去年度职工月均等工资为基数的必然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照顾护士费按照去年度职工均等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手杖等康复用具,或康复用具需要维修或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用度按照国度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用具应当限于匡助一样平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接纳海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用度超出跨越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亭,终止劳动瓜葛、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伤残津贴每一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元保留劳动瓜葛,退出工作岗亭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排除或终止劳动瓜葛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和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雄瓜葛:(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照顾护士的,生活照顾护士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二十八条 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元所在地迁往原本籍贯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佣人单元应当按统筹地区去年度职工月均等工资为基数发给6个月的安置家庭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佣人单元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佣人单元不克不及排除劳动瓜葛,应当安排力挽狂澜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在佣人单元封闭停业时,该职工可以与佣人单元排除或终止劳动瓜葛;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排除劳动合同的,由佣人单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雄瓜葛。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6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去年度职工月均等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必然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首要生活来历、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一个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人人每一个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孤儿人人每一个月在上面所说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去年度职工月均等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平易近政府按照本地经济、社会成长状态规定,报省人平易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一年随职工均等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均等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出行时期发闹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元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置惩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五十,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平易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从头呈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一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佣人单元,或栖身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前提的;(二)拒不接管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疗治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三十四条 佣人单元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元应当承担原佣人单元的工伤保险责任;原佣人单元已经到场工伤保险的,承继单元应当到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挂号。 企业停业、闭幕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拍卖、变卖财产的,在停业清理时按工资同等顺序优先拨付应当由佣人单元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了债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钱和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佣人单元实行承包经营,施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有佣人单元资格的,由具有佣人单元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职工被借调时期遭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佣人单元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佣人单元与借调单元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佣人单元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信贷利钱; (三)滞纳金、罚款;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均衡的原则筹集。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一年按照佣人单元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国度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订单元缴费费率。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费由佣人单元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佣人单元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定的数目为本单元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元缴费费率之积。 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以地级以上市为单元核算。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备金上解百分之五。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够施历时的调剂。 市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储备金调剂、市人平易近政府财政赔垫。 第四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按同期城乡居平易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患上利钱全数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用度; (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前款第(二)项按不超过昔时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项按不超过昔时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在保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储备金足额留存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用度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昔时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取患上工伤预防费。提出取患上的用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于每一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支出预算,下年度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不论什么单元或个人不患上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挪作其他用场。 第六章 管理监视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行政监视。 财政部门和审计构造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工会社团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佣人单元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视。 第四十四条 职工有权监视单元到场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佣人单元应当向职工从实通告因工伤亡、到场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第四十五条 佣人单元和职工有权向地方征税收入工作构造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元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监视本条例的实施。地方征税收入工作构造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七章 争议处置惩罚 第四十六条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佣人单元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置惩罚。 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佣人单元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从头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终极结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元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可以依法齿及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元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佣人单元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元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和谈的医疗机构、匡助用具配置机构以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和谈或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持有贰言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佣人单元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方征税收入工作构造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平易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由佣人单元负担,不患上转嫁给职工。直接负责的人员没有办法确定的,由佣人单元法定代表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佣人单元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征税收入工作构造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一定的数目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佣人单元、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匡助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佣人单元不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人平易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反本条例,有下列举动之一的,上级构造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金钱;有背法所患上的,充公背法所患上;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增加或减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钱或滞纳金的;(二)不按规定将工伤保险费及其利钱或滞纳金全数存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的;(三)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四)不按规定核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或领取期限的;(五)拒绝按规定上缴工伤保险储备金的。 第五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一)无合法理由不接受并审理工伤认定申请,或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前提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四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社团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五条 佣人单元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到场工伤保险但未到场的,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佣人单元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用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元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元的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承办;驻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佣人单元存在劳动瓜葛(包括事实劳动瓜葛)的各类用工形式、各类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均等月缴耗费功夫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均等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等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均等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等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