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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法律法规解读之二】国务院令第586号-新《工伤保险条例》

时间:2011-12-07 17:44来源:墨池 作者:笨笨熊 点击:
新《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与旧条例区别主要在: 因工死亡同命同价 在原来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计算补助。由于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大,由此带来的因工死亡补助金差额也大。 新《条

新《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与旧条例区别主要在:

因工死亡“同命同价”

在原来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计算补助。由于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大,由此带来的因工死亡补助金差额也大。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全国“同命同价”。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按此计算,条例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有望达38.218万。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新条例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新工伤保险条例。也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上下班工伤认定还要看责任

就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伤亡算不算工伤”的问题,新《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纳入工伤范围。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参加工伤保险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简化认定程序,15日内可获认定

条例这次修订,对程序问题进行了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院补助金等由基金统一支付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新条例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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