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北政办[201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北海三年跨越发展的战略目标,你知道构成重婚罪的条件。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精神,现就大力发展我市微型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自主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标准。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扶持范围、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企业在其组织形式后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应当是本意见下发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 (二)扶持对象。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2.无在办企业; 3.具有创业能力,即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5.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1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5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社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 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 三、发展微型企业的阶段任务 2011年在合浦县进行试点,从2012年起,逐步扩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范围。 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 我市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奖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其中,市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70%,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30%;合浦县财政也相应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50%,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50%。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