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应对和处理技巧、争议解决、风险防范(深圳,4月23日) 【举办单位】中国培训资讯网 【联系电话】010- 【培训日期】2011年4月23日 【培训地点】深圳 【培训对象】企业董事长、经理、厂长、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背景】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涉及到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工伤认定的情形、工伤待遇的赔付标准与赔付主体、工伤认定的处理程序等诸多方面,将会对用人单位原有处理工伤事故的思路、技巧与方法等造成一定影响。与此相近,非因工负伤、患病的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满后的员工安置等问题,同样让很多用人单位感到困惑。为了使广大用人单位更好地掌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更合法、合理地处理有关工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及患病员工的待遇及安置问题,特开设此课,欢迎踊跃参加。
【课程收益】 ■系统掌握最新劳动社保管理知识,了解政策、掌握技巧。 ■既学会妥善处理劳动纠纷,更学会“防范于未然”,通过事前预防帮助企业合法规避劳动社保管理风险,降低成本,你知道父母房产继承纠纷。提高效益;减少劳动纠纷,增强员工稳定性;预防同行不正当竞争,防止商业秘密受到侵犯……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结交同行,看看新工伤保险条例。通过交流获得其他公司的管理经验。
【课程大纲】 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是否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二、可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是否一定是工伤?发生了其他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是否任何犯罪行为均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三、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发生此类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 四、工伤认定的处理程序:相关部门应当多长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想知道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xingongshangbaoxiantiaoli/2011/1129/43618.html。是否必须先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的医疗费用?…… 五、工伤(职业病)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期限及其待遇,不同等级的工伤(职业病)待遇:相对于修改前的条例,员工的工伤待遇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是加重了还是减轻了?不同地区的工亡员工,其赔付标准是否得到了统一?…… 六、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单位如何合理安排上岗前和离岗前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职业病的具体诊断程序及其救济途径。 八、如何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的时限?…… 九、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在员工发生工伤后,能否补缴工伤保险? 十、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非法用工造成员工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应当如何处理和应对? 十二、在条例修订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当按旧条例处理,还是应当按新条例处理? 十三、如何结合员工的企业工龄,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医疗期; 十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医疗期满后,员工仍需治疗,应当如何处理? 十五、如何避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十七、典型案例分析(穿插于课程)及现场互动答疑。
【讲师介绍】 冯老师,中国培训资讯网()资深讲师.律师、培训师、劳动关系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法学专业毕业,新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功底深厚。长期在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近2000宗,曾获评“广东省优秀劳动仲裁员”。担任律师多年,为多家企业提供劳动、民商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顾问服务。善于处理劳动纠纷,擅长事前预防劳动社保法律法规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保护商业秘密……长年讲授劳动社保课程,内容务实,善于分析解决企业现实问题;语言精彩,逻辑清晰、深入浅出,深受学员欢迎
【费用及报名】 1、费用:培训费880元(含培训费、讲义费);如需食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报名咨询:010- 鲍老师 3、报名流程:电话登记-->填写报名表-->发出培训确认函 4、备注:如课程已过期,请访问我们的网站,查询最新课程 5、详细资料请访问中国培训资讯网:www (每月在全国开设四百多门公开课,欢迎报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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