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柱律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伤认定上这样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上的变化有:一是多了“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2011新工伤保险。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属于工伤的规定;二是放宽了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受到伤害属于工伤条件的规定,只要是暴力等意外伤害,而无需不可抗力;三是放宽了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规定,不再强调交通事故的责任,但强调了须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四是强调了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