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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方面有何新变化?

时间:2011-12-07 17:55来源:王乐0王洪波 作者:武啦啦 点击:
2011年1月1日起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在工伤认定上有些什么新变化? 郑国柱律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伤认定上这样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2011年1月1日起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在工伤认定上有些什么新变化?

郑国柱律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伤认定上这样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上的变化有:一是多了“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2011新工伤保险。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属于工伤的规定;二是放宽了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受到伤害属于工伤条件的规定,只要是暴力等意外伤害,而无需不可抗力;三是放宽了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规定,不再强调交通事故的责任,但强调了须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四是强调了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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