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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

时间:2011-12-19 12:03来源:小靜 作者:二傻 点击: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召开紧急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地震预测、预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八条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九条 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



  第二十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对于医疗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地区,新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想知道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并在下列区域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市、县(市、区)范围内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二)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等园区;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公布和管理。



  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小区划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和重大建设工程选址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抗震设防要求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缺少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过程中,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向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函后及时出具抗震设防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必备内容。施工图审查结果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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