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二条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