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综合开发商品房屋建设的情况及行业发展的特点,我们对原商品房屋建设统计报表制度[(88)建房字第309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综合开发商品房屋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一年开始实行。原商品房屋建设统计制度及报表废止。各有关单位请按照综合开发商品房屋建设统计制度说明的要求和综合开发商品房屋建设统计指标解释(见附件1和2)组织填报,并严格执行规定表式。 为保证报表的及时性和数据的准确性,一九九一年的年报实行会审,学习新工伤保险条例。会审时间初步定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初,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新的统计制度不另行开会布置。 附件:1.综合开发商品房屋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说明; 2.综合开发商品房屋建设统计指标解释; 3.综合开发商品房屋建设统计报表表式。 附件1: 综合开发商品房屋统计报表制度说明 一、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范围和要求 (一)统计范围: 各省、市、县镇,各部门、各系统所属的各种所有制的从事土地、房屋综合开发公司。 (二)报表内容及报送渠道: 综合开发商品房屋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月报。年报共四张表,其中,表1为土地、房屋开发实际完成表,表2为综合开发工作量完成表,表3为商品房屋销售情况表;表4为开发公司财务表。月报一张表是各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的基层表式,月报格式与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377号文一致。 年报、月报的报送方法如下: 1.年报各开发公司按规定时间填完后,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统计部门。 2.年报的汇总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开发办)报建设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新工伤保险条例。 3.综合开发商品房屋统计月报,由开发公司报当地统计局,同时抄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4.中央各部门所属开发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公司在公司以外地区开发的商品房屋,应在实际建房所在地统计。各地的汇总数应包括中央各部门所属公司的数据,并将中央各部门所属公司的完成情况按公司列出作为补充资料。 (三)报送时间: 各开发公司填报的年报于次年一月十日前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将汇总后的年报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建设部。 二、报表各指标间的关系 (一)土地、房屋开发实际完成表(表1) (1)4栏≥5栏,6栏≥8栏, (2)6栏=9栏+14+15+16+17栏 (二)综合开发工作量完成表(表2) (1)1栏≥2栏 (2)1栏=5栏+9栏+13栏 (3)5栏=6栏+7栏+8栏 (4)9栏=10栏+11栏+12栏 (5)14=15栏+16栏+17栏+18栏 (三)商品房屋销售情况表(表3) (1)1栏≥2栏,1栏≥3栏,10栏≥12栏 (2)5栏=6栏+7栏+8栏+9栏 (3)12栏=13栏+14栏+15栏+15栏 (四)开发公司财务表(表4) (1)4栏=5栏+6栏+7栏+8栏 (2)11栏=12栏+13栏+14栏+15栏+16栏+17栏 附件2: 综合开发商品房屋统计指标解释 一 、土地、房屋开发实际完成表(表1) 1.本年已开发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进行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并达到符合施工条件的土地面积。 2.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指报告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并进行了开发的土地面积。 3.转让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开发公司按有关规定转让经开发但还未在建设场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面积。 4.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期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停建在本期复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多层建筑应填各层的总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施工面积中包括开发公司承担的统代建房屋的施工面积。 5.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已停建而在本期复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挖槽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多层建筑开工时应填各层的总面积。 6.竣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建筑面积。 7.统代建房屋:指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房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