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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12-03-09 18:03来源:gsm619 作者:幽兰 点击:
符合规定的市外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提供相关的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准迁证明》,凭《户口准迁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 第二十二条 公民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符

  符合规定的市外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提供相关的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准迁证明》,凭《户口准迁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

  第二十二条 公民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一)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返回我市原籍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民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共同居住的下列人员户口迁入我市: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

  (二)配偶;

  (三)原籍在我市的现役军人的配偶;

  (四)未婚子女;

  (五)寄住在我市监护人或者委托监护人家中,被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学生;

  (六)经依法公证,为我市公民自愿赡养、抚养的孤寡老人或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因公务员录用、工作调动、随军、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原因户口迁入我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报家庭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或公共集体户。

  第二十五条 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人均住房标准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我市。在我市购买45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凭《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申请本人和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想知道新工伤保险条例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准予实际居住的产权共有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共立一户。

  公民购买二手房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无处迁出的原房主,可以申请迁入当地公共集体户。

  未成年人购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我市经商、兴办实业,年纳税达5千元以上,有居住条件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申请本人和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有居住条件的企业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经企业推荐,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我市。

  第二十七条 公民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工以上资质,在我市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凭市、县(区)或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证明,到县(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以先入户、后就业。学习2011工伤保险赔偿。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直系亲属的,可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登记为集体户。

  第二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新生户口迁移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

  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将户口迁往学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户口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或更改姓名手续。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籍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但未迁移户口,要求就地农转非的,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跨年度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办理学生户口农转非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暂停相关户口登记事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生登记;

  (二)死亡注销;

  (三)夫妻投靠;

  (四)未成年子女随迁;

  (五)应届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其家属回原籍落户;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八)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第五章 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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