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号 《枣庄市法律援助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 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枣庄市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事业应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法律援助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新工伤保险条例。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接受社会捐助。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条 以下机构及人员(统称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市、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 (五)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 (六)法律援助志愿者。 相关部门应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第五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应提供咨询、调解、民事代理等法律援助。 民事法律援助事项,其实雅安。有可能协商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代理受援人一方,按民事调解的程序参与调解,1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事实上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xingongshangbaoxiantiaoli/2012/0222/590363.html。应转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但是,诉讼或者仲裁时效即将届满的应及时告知,由申请人决定是否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应设置显著的标识和便民服务窗口,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民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免收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后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公证、司法鉴定事项的,应当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正在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 (四)特困职工; (五)农村“五保”对象;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为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的军人和军属; (八)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员; (九)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下列事项的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八)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新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在征地、拆迁中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一)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