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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犯罪构成——从四要件到两要件

时间:2011-12-06 15:26来源:小点点 作者:了い了 点击:
一、两要件犯罪构成简介及发展趋势 传统的犯罪构成是由四个要件构成的,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而将来的犯罪构成则是两个构成要件,即:法益的侵犯性(也叫客观违法性)、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法益的侵犯性构成要件

一、两要件犯罪构成简介及发展趋势
传统的犯罪构成是由四个要件构成的,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而将来的犯罪构成则是两个构成要件,即:法益的侵犯性(也叫客观违法性)、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法益的侵犯性构成要件类似于传统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但包含主体。因为犯罪构成,必须有人,侵犯法益的行为离不开人,没有人不可能有犯罪行为,主体是法益侵犯性构成要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虽然侵犯法益的构成要件包含主体,但是只包含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构成条件的内容,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的内容,是非难可能性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非难可能性构成要件类似于传统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包含故意、过失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等。2007年、2008年的司法考试教材采用的犯罪构成仍然是四个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但是在某些重要考点上程度不同地考核了法益的侵犯性和非难可能性。2009年的司法考试废弃了四个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完全过渡到了两个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目前,北京等地的部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已经开始逐渐接受了两个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正在逐步应用于司法实践,相信两个要件的犯罪构成在不久的将来会在全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被采用,两要件犯罪构成将是刑法在司法实践上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及定性标准
两要件犯罪构成是由法益的侵犯性(也叫客观违法性)、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两个要件构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采用客观标准进行评价,也就是说在犯罪定性上只考虑客观标准,将主观标准逐出犯罪论,不再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标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在刑罚论里进行考虑,根据其危险性的大小在量刑时进行考虑。其实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两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和判断,以什么标准进行判断,笔者论述如下:
(一)法益的侵犯性(也叫客观违法性)要件
法益的侵犯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正确理解法益的侵犯性,是案件定性的前提。正确掌握法益的内涵是正确理解法益侵犯性的首要任务。
1、法益的概念
所谓法益,是指法所保护的利益。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看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而且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侵犯法益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侵犯法益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犯民法等其它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就不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只能由民法等其它法律进行调整。
2、法益侵犯性的具体内容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了实质的侵害和威胁(危险),则其行为就具有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性与威胁性(危险性)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的侵害性是指行为造成了法益的现实损害;威胁性是指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当行为没有现实地侵害法益,但具有侵害的危险性,也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对法益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也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对于结果犯来说,其侵犯法益的行为必须使法益遭受实质侵害,如果没有造成实质侵害,只是对法益造成一定威胁(危险),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例如:盗窃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的犯罪都必须使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受到实质的损害。对于危险犯来其侵犯法益的行为不要求对法益造成实质损害,只要对法益造成一定的危险,则行为人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公共安全的威胁(危险),就是犯罪行为,不需要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损害。
3、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的方法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法益,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是否侵犯了法益。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是否侵犯了法益的方法是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
所谓的结果无价值是指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即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结果”是恶的、不好的、坏的。例如:有一天,赵某去深山打猎,发现自己的仇人王某在山脚处,心想报仇的机会来了,在深山老林里谁也不会发现。随后举枪向王某射击,射击后却发现是与王某穿的衣服一样的稻草人。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赵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是属于认识错误的对象不能犯。用结果无价值的标准判断赵某的行为是无罪。因为赵某虽然主观上有杀害仇人王某的故意,并举枪向其认为是仇人王某的稻草人射击,但其行为对王某来说没有引起恶的结果,是好的,对王某的法益――生命权没有造成任何侵害和威胁(危险),也没有造成王某之外的任何人威胁(危险),所以赵某的行为不具有对王某法益――生命权的侵犯性,也没有造成王某之外任何人的侵犯性,不符合两要件犯罪构成的法益侵犯性的构成要件,所以赵某的行为是无罪。
所谓的行为无价值是指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即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是恶的、不好的、坏的。例如:赵某准备杀害仇人王某,事先准备了砒霜放在床下。第二天,王某来到赵某家准备与赵某和解,并对以前发生的不愉快之事向其道歉。赵某想:“报仇的机会终于来了”,于是从床底下拿出装有砒霜的罐子取出一勺,放入茶杯中接了一杯矿泉水给王某,王某一饮而尽。王某饮后安然无恙,因为赵某从床底下拿出来的是与装有砒霜的罐子一样的糖罐子。用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赵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手段不能犯未遂。用行为无价值的标准判断赵某的行为是无罪。因为赵某在主观上虽然有杀害王某的故意,但是赵某从床底下拿出来的是白糖罐,放入杯中的是白糖不是砒霜。给王某喝白糖水的行为不是恶的、不是坏的,是好的行为。赵某让王某喝白糖水的行为,没有侵犯王某的生命权,王的任何法益没有受到实质损害和威胁(危险)。定罪的客观标准要求对行为定性时,只考虑行为人主观支配下的“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法益,不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如果考虑了行为人的主观想法,那就不是客观标准了,而是主观标准的要求。
4、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法益的两种方法的适用顺序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首先用行为无价值的方法进行判断。如果行为无价值的方法判断的结果是恶的,再用结果无价值的方法进行判断。如果用行为无价值的方法进行判断,其行为是非恶的,是好的,对结果的判断也就失去了意义,不需要再用结果无价值的方法进行判断。
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法益时,除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方法外,还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的阻却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法益侵犯性的阻却事由,但除此之外,事实上存在其他公认的法益侵犯性的阻却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上述阻却事由,则其行为就可以排除法益侵犯性。
(二)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要件
非难可能性(也叫主观有责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另一要件,法益的侵犯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非难可能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主客观两个要件。
1、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的概念
所谓的非难可能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例如,对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对于没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就不能进行责任非难;对于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行为人,也不能进行责任非难。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要件的内容
非难可能性是两要件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具体包括故意、过失、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故意和过失是非难可能性必须具备的条件,受到非难和谴责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支配下实施的侵犯刑法所保护法益的行为。但是,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支配下实施的侵犯刑法所保护法益的行为并不一定受到非难和谴责,如果具备非难可能性的阻却事由,就不应该受到非难和谴责。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就是非难可能性的阻却事由。无责任能力的人或者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人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非难和谴责,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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