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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专题四:是否构成盗窃罪?

时间:2011-12-06 15:27来源:潘元超 作者:小兽 点击: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要件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要件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第三,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

本案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孤零零放着一个旧纸箱,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像以往一样,把该旧纸箱清理走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可见,梁丽取走旧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梁丽本来就没有盗窃的故意,因事实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显然不存在盗窃罪主观要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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