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法院不存在“以下犯上” 广州王海立律师 中广网北京11月11日消息,标题为“内蒙古县级法院否定上级判决,重审克隆原判内容”,看了这个标题,心里着实一惊,暗问:有人操纵县级法院对抗上级法院?司法腐败难道已经到了如此疯狂的程度? 带着疑问读完全文,核心内容如下: 这起案件的两位主人公,一位叫郝辛卯,另外一位是王新民。当地有一家亚金矽砂公司,其前身是一家国营石英砂厂,转制后成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有限公司。2005年,因股权分散,100个持股职工分成帮派,谁也不服谁,导致公司难以为继。当年6月,公司决定卖股,维持公司的生存。 按照王新民的说法,他打听到亚金公司要卖股,就和其他人参加了竞买会,通过郝辛卯做买股的代理人,出资900多万元买下了87%的股份。 然而郝辛卯说,股权是他的,由于当时他的资金不够,向王新民等人借了900多万元。但王新民坚持认为,郝辛卯不过是做了一下自己的代理人,钱从他手上过一下账而已。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经经过鄂托克旗法院一审、鄂尔多斯市中院二审和内蒙古高院再审,都判决驳回王新民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股权与王新民等人无关。 2009年12月,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指定鄂托克旗检察院管辖这一刑事案件并向鄂托克旗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郝辛卯侵害了王新民等人在亚金公司的股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 郝辛卯提出上诉,2010年6月,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以刑事判决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近日,重审的一审判决做出,郝辛卯的辩护人说,在公诉机关没有补充任何新的证据的基础上,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和罪名再次判决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 据此,媒体借专家之口抨击法院。 看完文章,我心反而释然,我想,这是由于对法律,对诉讼程序存在一定误解造成的。我们可以借助下面这个案例来进行一番分析: 张甲急需用钱十万,愿意以两倍银行利息筹款,刚好被王乙得知,王乙对张甲说,可以借钱给张甲,并拿出自己的存折给张甲看,存折上显示张甲有存款二十余万,并称去附近的中国银行取款回来给张甲,让张甲先写借条给他,于是张甲写了十万元的借条,王乙拿着借条离开,但是没有返回,张甲再也联系不到王乙。 一个月后,王乙将张甲告上法庭,要求张甲还钱,并以借条作为证据,法院根据借条判决张甲还款十万元给王乙。 不久,法院强制执行张甲归还了王乙“借款”十万。 张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明了全部事实,并且张甲的银行存折是伪造的。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甲有期徒刑五年。 在这起案件中,同一个法院的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都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奉行“当事人举证”原则,王乙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借条,法院在其他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只能依据借条所载明的借款事实做出判决,这个判决从法律上是正确的。刑事案件有国家机关侦查,由于强大的行动能力,所以有条件取得更多的证据,从而查明了王乙诈骗的事实,并且,王乙在拿走借条而没有实际支付款项给张甲时,王乙并不构成犯罪,当王乙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甲还钱时,王乙已经构成诈骗罪(未遂),当法院强制执行张甲归还王乙借款十万时,王乙构成了诈骗罪(既遂),这时,法院的民事判决和执行行为不但是正确的,而且是王乙构成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尽管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相矛盾,但是两个判决都是正确的,张甲应根据刑事判决申请对于民事判决进行再审,法院应根据刑事判决所查明的原先未予查明的事实判决插销原判,驳回王乙的诉讼请求。这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相互矛盾的局面就会消失了。 由此可见,法院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相互对抗情况的出现完全是正常的,这是有诉讼制度的设计决定的,和上级或下级无关,所谓“上级”是当事人上诉造成的,张上面的案例中,如果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上诉,而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中也会出现“以下犯上”的局面,如果民事案件没有上诉,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上诉,而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是不是就是“以上犯下”了?显然,用“上下级”来说事是荒谬的。 关键问题是,民事案件所处理的事情和刑事案件所处理的事情其实并不是同一件事,民事案件所处理的是:张甲是否应该归还王乙欠款,而这一问题只能依据证据——欠条——来回答;刑事案件解决的问题是:张某是否有构成诈骗罪,这一问题要依据公安机关侦查所取得的证据——被害人口供、被告人供述、假存折、现场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由于解决的是不同的问题,所以不同的结果就无可厚非。 回头在看鄂托克旗法院“以下犯上”,我注意到,撰稿人刚好忘记了最关键的问题,就是郝辛卯的行为本身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这才是有法律意义的事情。刑事判决解决的问题是郝辛卯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问题,民事判决解决的是郝辛卯是否具有股东身份这一事实,构成职务侵占罪是以郝辛卯已经取得股东身份为构成要件的,正是法院民事判决郝辛卯具备了股东身份,刑事判决才会判他构成职务侵占罪(既遂)。如果郝辛卯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错也不是错在“以下犯上”,而是错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如果郝辛卯的行为本身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的对抗就是非常正常的,王新民应该依据刑事判决所查明的事实申请对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改判郝辛卯不具备股东身份。这是,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对抗的局面就会消失。 这篇报道把最基本的问题——郝辛卯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置之度外,而只是说“以下犯上”“舆论哗然”“法律专家云云”“辩护律师云云”,这些根本就没有法律意义,是不懂法律造成的瞎起哄!!! 由于这篇报道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谴责法院),同时又“刚好忘记了最关键的问题”,足以据此逆向思维,推断鄂托克旗法院的刑事判决是没有问题的,相反,这个判决展示了该法院极高的法律修养和负责任的态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