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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无甚新意,但这是我的判断. 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首饰,价值超300万元。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可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广州日报》2009年5月11日) 媒体在引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的观点时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意义甚至大于许霆案。这或许言过其实了,实质上本案与许霆案毫无可比之处,许霆案因涉及故障的自动取款机而引发争议,而“梁丽案”的事实极为清楚,我国现行刑法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应当不存在任何障碍。 笔者认为,梁丽的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没有触犯刑法的任何条文,而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 失主在发现丢失巨额财产时向警方报案,警方以盗窃罪立案侦查,这并没有错。因为警方在没有查明案情之前,对案情并不完全了解,依据只是失主的报案。但当查明了案情之后,就会发现,此案并不构成盗窃罪。 因为,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因此,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物,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本案中,不论什么原因,失主失去了对其财物的控制,将纸箱遗忘在了机场(人员流动性非常大的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想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失主已经脱离了占有物,梁丽“捡”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不可能构成盗窃罪。既然不构成盗窃,也就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只有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文物,才可能适用死刑)。相比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那么,梁丽的行为构不构成侵占罪?答案同样是否定的。侵占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侵占,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另一种是侵占脱离占有物,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显然,梁丽的行为只符合后一种。 从案情看,梁丽起先并不知道纸箱内物品的价值,先是以为一般旅客的遗弃物,这种情况在机场极为常见,笔者也有过类似的经历,一瓶化妆品因无法通过安检且又不想办理托运手续,就将其遗弃在机场的行李车上。即使发现是首饰后,也还以为是一般的工艺品,将其带回家中。更为重要的是,梁丽并没有拒不交出的行为,当听工友说事主已报警后,当即表示第二天上班即交出去,警方找到其时,主动交出了纸箱。这明显也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由此可见,梁丽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为侵占罪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使失主认为梁丽构成了侵占罪,也只能由失主提起自诉。 需要指出的是,梁丽的行为并不高尚,但我们显然不能用过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一位普通的市民,拾金不昧固然应当大力提倡,但对普通市民对意外之财的正常反应,甚至表现在他们身上的小小贪念还是应当持宽容的态度。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