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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2009年上半年机电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国税核查无法区分企业信息的企业办理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深圳市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09-12-22 【生效时间】 2012-01-16 【时效性】 各有关企业: 2009年上半年符合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量要求的部分企业(详见附件),经国税部门核查,在国税部门的税收征管系统内查找不到企业信息或企业名称与海关编码不匹配等问题,请各有关企业尽快提供相关资料核对企业信息。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企业核对信息时间 自2009年12月23日起,截止日期2010年1月15日,逾期申报视同放弃资助。 二、提供的企业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广东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或广东省出口企业退税认定证复印件; (三)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如企业在近两年内进行了企业名称或海关编码变更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上述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受理地点 委托受理单位: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6楼西603室 咨询电话 附件:2009年上半年机电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国税核查无法区分企业信息的企业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共1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