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不是09司考大纲上张明楷同志说了,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得改成三要件说了吗。
我听韩友谊老师的课,说到第一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时候,说到误将白糖当毒药杀人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他说以前认为是故意犯罪未遂,现在用三要件来分析,应该不是犯罪。因为这个行为要成为刑法上的行为必须结果是有害的,拿白糖杀人不可能是有害的,所以这行为首先就不是刑法上的行为,不符合三要件的第一个要件了。我有点晕。
有没有人能帮我分析一下,是不是改革了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些题就得用新思维来回答了?是不是这个白糖杀人就不是犯罪了?根据新理论,还有其他考点是和以往不一样的吗?
有满意答案保证再加分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虽然咱们以前学的都是四要件说,但是个人认为三要件更为合理。 我认为这里面涉及一个法理的问题,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就按白糖杀人那案例来说,以前认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其实就是从主观上认为这个人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评价这个人是刑法上的“坏人”。其实仔细想想,这样的话会使刑法变得格外的严厉,不人道,不能体现保障人权的要求! 在三要件里,听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的内容都是从客观的行为以及结果等方面来判断的,至于行为人是怎么想的或者是这么供认的,都不是最主要的。这样一来也可以避免办案机关为了查清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惜使用刑讯逼供! 听了很多班的老师讲三要件的时候都说,在考试的时候在这个方面不会直接考,更不会考得很难,放心吧,其实这两种学说有很多相似之处,没想象中的那么困难。 越说这事越来气,好不容易把刑法构成要件搞明白了,他又说要改了。现在四要件都在脑子里扎根了,哪是说改就改的。 刑法总论都要从新学。改个毛啊,四要件看着就挺顺眼了,比如说你举得例子,明明就是犯罪嘛,只是认识错误而已,结果一改就不是犯罪了。这种带有主观恶性的行为不能不惩处啊。原来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最重要部分,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比罪的最重要部分,这么一改等于降低了犯罪主观方面的地位啊。 哎,说的都和问题没边了。反正我听说司考不会出这方面的问题,不会在四要件和三要件之间来为难你,反正我们老师是这么说的。 祝你考试顺利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