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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1、民法学上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看看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2/0103/256458.html。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2、举个例子通俗的说:如甲是乙厂的业务员,为方便联系业务,乙厂给了甲一些加盖了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后来甲跳槽,乙厂未将合同书收回。甲利用空白合同书(行为人无代理权,--甲已经不是乙的业务员)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丙根本不知道甲已经不是乙的业务员,和甲签订了合同。(由于本人的行为--乙未收回合同书)(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甲持有乙的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那么该合同就对乙和丙有效。而不需象无权代理,要经过乙追认。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