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最新定罪标准解读 刑法学博士周铭川律师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为此,本文拟结合原条文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盗窃罪定罪标准进行简要解读。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正案八-39修改) (原条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修订说明:1、取消盗窃罪的死刑,即,删除"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罪状和法定刑;2、在数额较大、多次盗窃之外,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作为定罪标准之一。 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10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53条:"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第1条:"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 第20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5号: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 第3条:"1、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3、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4条:"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9条:"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听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第9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第7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8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 第1条:"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4)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2条:"刑法第265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3条:"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4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说明,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和'扒窃'都作为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故这两种情形已经不需要'一年内'和'三次'才能构成犯罪,但是,其盗窃数额仍应当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 第5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7)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8)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12)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13)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6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a\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b\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c\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a\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b\全部退赃、退赔的;c\主动投案的;d\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a\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b\盗窃金融机构的;c\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d\累犯;e\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f\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g\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h\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10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11条:"根据刑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诈骗罪 构成要件。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12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3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第8条:"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