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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问题探讨

时间:2012-02-05 09:42来源:青青飞扬 作者:大森_荼库湖 点击:
集资诈骗罪问题探讨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建伟 浙江省民间借贷活跃,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民营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并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但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老板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行集资诈骗之实的案件也
集资诈骗罪问题探讨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建伟

浙江省民间借贷活跃,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民营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并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但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老板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行集资诈骗之实的案件也屡有发生。[1]2009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件。[2]集资诈骗行为不仅是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无疑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正确界定集资诈骗罪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对于保护合法民间融资[3]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凡是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本文拟就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略抒管针之见。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必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敛来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听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相区分的关键所在。

同时,应注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集资诈骗的犯意转化。非法集资中有一情况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人的主观可能是一个动态过程,行为人开始阶段是仅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但随着归还能力的变化,在集资过程中不顾自己的还款能力,放任集资后无法还款的结果的发生,事实上就是产生了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所以把握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意,除考察行为人有无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和拒不归还集资款、采取各种手段逃避返还集资款的情形外,关键应考察大量集资时是否有归还能力。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集资的,可确立为犯意的转化点。因此,应从犯意转化阶段,行为人的资产状况、利率、金额和集资资金投向项目的预期效益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行为人已经处于亏损经营,又无归还的资产保障,非法集资的利率高、金额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投向的经营项目预期收益一般甚至根本没有效益,根本不具有归还集资款的能力,属于集资诈骗犯意转化。犯意转换点非常明显的,前一阶段的行为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化后的行为定集资诈骗罪。[4]

二、使用诈骗方法的认定

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诸如:斯茶仙用出资、赞助等方法取得多项荣誉及虚职头衔,隐瞒上公司无正常经营的状况,虚构投资开发项目,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宣传广告,印制、散发宣传手册向社会做广泛的虚假宣传,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以支付年18%至10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杜益敏在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后退出投资,投资越南矿山和浙江青田钼矿未成的情况下,仍以投资上述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蔡青、于庚全、郭晓博、张显成等四人,以开发"脱毒马铃薯"项目需要发展资金为名,伪造《合作经营意向书》,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赵维谦、冯绍强以虚构的沈阳谦政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大楼的图片和谦政商贸生态养老院简介为主要内容,制作沈阳市谦政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画册向社会公众发放,谎称公司正在筹建养老院需要资金,并制订市场销售方案,以购酒返利、给付高回报、承诺周周返本金和利息为诱饵。上述四个集资诈骗罪典型案例其诈骗手段如出一辙,都是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并以高回报为诱饵。涉案人使用诈骗手段的结果都是广大投资者自愿交钱。

使用诈骗方法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三、数额较大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看看诈骗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其次,关于集资诈骗中的犯罪数额计算。集资诈骗的犯罪金额是指将集资诈骗所非法集资的总额减去已经归还的本息,也就是案发时仍为行为人非法占有的非法集资额与用于支付中介费、手续费、回扣、行贿、赠予的金额之和。关于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的计算,《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明确的意见,即"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术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的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数额较大是集资诈骗罪成立与否的条件。否则,不构成犯罪,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来处理。



[1]金华董丽熊集资案、临安陈飞宇集资案、丽水杜益敏集资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东阳吴英集资案。

[2]1.被告人斯茶仙集资诈骗案2009年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斯茶仙执行死刑。

2.被告人杜益敏集资诈骗案2009年8月5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杜益敏执行死刑。

3.被告人蔡青等四人集资诈骗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于庚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郭晓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显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蔡青、于庚全、郭晓博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蔡青、于庚全、郭晓博的上诉,维持原判。

4.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集资诈骗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维谦、冯绍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赵维谦、冯绍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活动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思考",《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4日/第006版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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