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知名法学家王利明递交了制定《民法总则》的议案。王利明表示,中国的民事立法关键在于制定一部民法典,为了加快民事立法体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颁行,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 目前中国已经基本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 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中国的民事立法关键在于制定一部民法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系统化的标志。按照分阶段、分步骤制定民法典的立法部署,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在这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制定出来之后,我们不能采取简单的法律汇编的方式,将这些法律汇集成民法典,而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对这些法律进行有系统的整合,构建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而要推进民法典的立法进程,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民法总则的功能。在这二十多年的民法实践中,《民法通则》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民法通则毕竟不是一部总则,它是特定历史时期对调整基本民事关系所做的概括性的规定。因此,其关于总则的内容较为简略,许多内容仍然欠缺。例如,《民法通则》主体制度中只规定了公民和法人,而没有规定合伙。再如,关于法律行为只规定了双方法律行为,而没有规定单方法律行为和单方意思表示。尤其是随着25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民事审判经验不断累积,民法通则中关于总则的内容也亟需修改完善。 制定《民法总则》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完善民事立法,加快民法典的制定。目前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已经具备,《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已经制定,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还缺乏一部统领性的民法总则。制定《民法总则》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为自然人、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确立行为标准,并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提供基本的准则。《民法总则》将各项私法规则的共同要素加以归纳和抽象,并在民法典总则中集中规定,从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则将同一个问题重复规定或设置大量采用准用性条款。例如,总则对法律行为的要件、效力等制度作出规定后,关于合同等各种具体法律行为制度中就没有必要再对要件和效力规则作出重复规定了。反之,如果没有总则,则将导致法律规范的大量重复。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的民事法律,但因为缺乏民法总则的系统规定,使得民法典的出台和问世受到一定的影响。为了加快民事立法体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颁行,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 第二,增强法典整体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体系设计不仅关系民法典的质量和生命力,而且关系整个民法部门和民法科学的发展。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是科学的,体现民事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面向新世纪的一部高质量法典,而构建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是达到此目的的前提和基础。民法典体系化的特征在于形式的一致性、内在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足性和内容上的全面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法分则各部分都围绕总则这个核心得以展开,共同成为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即便民法总则的部分内容并非适用于所有民法典分则制度,但只要其对绝大多数具体制度具有指导和统领意义,其就有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另一方面,设立总则的模式充分地体现了"总分"结构的特色。民法总则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总则条款有利于统领分则条款,确保民法典的和谐性。在此种模式下,一般规定对特殊规定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特殊规定又优先于一般规定而适用。这就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有内在关联体系。 第三,实现了整个民法典价值和内容的一致性。《民法总则》不仅仅有利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体系化,而且总则之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对整合整个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总则关于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人格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它们就是对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的弘扬。总则的设置对于法官理解总则所彰显的价值,并通过其解释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开放性。抽象化的总则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弹性,这样就使民法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开放性。法律规则越具体,其针对性越强,其适用的范围和调整的对象越有限,其也就越难以应对未来社会生活发展的新要求。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可以通过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加以弥补,从而发挥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作用。如果在民法典中不规定总则,法官填补法律漏洞的活动就缺乏法律依据和抽象规则的指引,其所能解释的具体规则也可能因此而产生重大偏差。 第一章基本原则。本章重点规定民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包括民法的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规定关于民法的适用和解释。其中包括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以及民法适用的规则和民法的解释规则。 第三章规定民事权利。本章要列举几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和债权、知识产权。同时也要对分则中没有规定的权利以及一些新的民事权利和利益进行规定,如成员权等做出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五章中规定了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这四种权利的客体,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种新的权利客体类型,如智力成果、工业标志、集合财产以及一般人格权等,需要在本章中做出规定。 第四章自然人。其中要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监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第五章法人。其中要规定法人的概念和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性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设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机关、法人的终止和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 第六章合伙。本章要规定合伙的设立和分类,并且要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章法律行为制度。《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有很多缺陷,例如没有规定意思表示等。对于法律行为的概念、生效条件以及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未生效的法律行为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本章规定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意思表示的概念、发出、到达和解释、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八章代理制度。《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只规定了直接代理,未规定间接代理。本章要规定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代理权的设定和行使、复代理、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第九章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做出了统一的规定,这种方式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也为《侵权责任法》所继承和发展。因此,有关责任制度独立规定的结构应当坚持,但是其具体的规则,由于《侵权责任法》中已经有了详细的规定,其应当依照现有的法律做出一定的修改,以保证民法内部体系的统一和完善。本章要规定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分类、民事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聚合、民事责任的形式。 第十章时效和期间。比较法上,时效制度主要包括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这造成了部分民事具体规范在具体实施中的困难。所以,我建议应当建立包括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完备的时效制度,实现民事权利根据时效发生变动的周延性。本章要规定时效制度的概念、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期间与期日。 十一章附则。本章规定本法生效的时间、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