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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建议撒消广告法,虚假宣传按诈骗罪惩处

时间:2012-02-05 09:52来源:yi唸 作者:大哥小弟 点击:
我认为目前不合实际的广告法成为工商搞钱的工具,广告法看似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很不合理, 比如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
我认为目前不合实际的广告法成为工商搞钱的工具,广告法看似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很不合理,

比如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2/0114/378382.html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9点都是很难避免的,特别是(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假如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我院视察或为我院题词.按广告法规定,我院就不能在本院网站发布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我院视察或为我院题词消息.

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按此规定,我院就不能在本院网站发布我院申报发明专利消息,

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按照(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这条;我院为了为了响应中央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号召,也为了让患者相信我院的医疗技术,切实解决病人花钱或没钱治不了病的后顾之忧.不收病人的任何押金,实行治好病后再收费也不行,

我认为;宣传只要是真实的就行.若有虚假按诈骗罪惩处就行.不能将不合实际的广告法成为工商局人员搞钱的工具,前段时间,就是快过年的时候,北京朝阳区工商局广告科就想找我搞点钱,我不想给,至今还未完事.北京朝阳区工商局广告科刘鹏老说我院行为能罚20万.但就不开罚单,叫我不要急,过了年再说.这是什么意思?

我院为了为了响应中央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号召,也为了让患者相信我院的医疗技术,切实解决病人花钱或没钱治不了病的后顾之忧.不收病人的任何押金,实行治好病后再收费,违法了吗?

这样的广告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吗?我建议撒消广告法,有虚假宣传的按诈骗罪惩处,决不能以罚代刑,成为工商搞钱的工具,

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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