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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这么个思路?
好的行为--就是好的行为
坏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他法律规定要处罚/道德层面不好的行为?)
更坏的行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刑法规定要处罚)
结果亦然
犯罪构成对于
客观要件中要求的程度
行为---刑事违法性
结果---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
对于主观要件中,行为人对认识因素要求的程度
对行为的认识程度---社会危害性
好象有些思路了
老师看看这么个思路能接着分析下去么
程度依次恶劣
好的行为--就是好的行为
坏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他法律规定要处罚/道德层面不好的行为?)
更坏的行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刑法规定要处罚)
结果亦然
犯罪构成对于
客观要件中要求的程度
行为---刑事违法性
结果---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
对于主观要件中,行为人对认识因素要求的程度
对行为的认识程度---社会危害性
对结果的认识程度---社会危害性
认识错误
其本质指的是个人对认识因素的认识程度不同,而产生的错误
就是说之所以会产生下面这些认识错误,都是由于法律在认定时犯罪构成的客观与主观要件时,规定的行为人对
于行为和结果的认识程度并不高,达到“坏的行为”哪个程度便可,可行为人认识的程度过高,便会在主观上产生
错误,那产生错误就产生吧,并不影响法律对于事实的认定
客体的认识错误
对结果侵害的法益认识错误,依然不影响构罪与否和对故意和过失的认定
就是因为其实行为人只要认识到有社会危害性程度就可以,对行为是否达到刑法规定需要处罚的程度不需要有认识
对象的认识错误和打击错误一样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狭义的,事前故意,犯罪的提前构成
法律在认定构罪与否,故意还是过失时,听听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只规定只要行为人对行为和结果的程度达到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所谓
狭义啊、事前故意啊、提前构成犯罪啊,都是因为行为人对程度的认识过高但又因为自身原因认识不正确才产生
的。
比如事前故意
甲要杀乙,往胸口捅了一刀,乙倒地下不动了(并未死亡),甲以为乙死了,便把认为是乙的尸体的物手脚捆住
仍到河里(实际是淹死的)
定故意杀人而不是过失杀人
是因为甲扎乙也好,扔到河里也好,法律在认定甲属于何罪和故意还是过失的时候,并不需要甲认识到他的行为
会产生死亡这个刑法规定的特定的危害后果,而是达到甲知道会对乙造成损害的有社会危害性的后果就可以了
所以法律认定甲在主观上是故意,结果是死亡,
甲主观上对于扎人故意也好,扔尸体实际是人持过失也好,都不是法律要考虑的,因为这只是甲因为自己认识错
误而产生的结论,法律不考虑的
其实这些错误就是个人造成的,因为对这些认识的程度高过了法律需要的程度,同时有认识错了
还有 社会危害性 是其他法律规定为违法的程度,还是道德层面规定的程度? 这个问题其实不用搞这么复杂的: 尽管理论上将“主观认识错误”归于免责范畴,但因对个人的主观思想,其他人是很难了解的,故实践中往往以“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应有的思维模式去推断这个人应有的认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