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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那个更好写一点,其他好建议

时间:2012-02-13 23:04来源:love的故事 作者:剑锖 点击:
能顺利通过答辩的就好! 你好。如果是本科的毕业论文的话,这两个题目的大小都还合适,写一万字左右没有问题。这两个题目对民法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都是有一定考验的。先分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早在民法通则中就已经加以规定了,但适用范围局限于动产。至
能顺利通过答辩的就好!
你好。 如果是本科的毕业论文的话,这两个题目的大小都还合适,写一万字左右没有问题。这两个题目对民法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都是有一定考验的。 先分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早在民法通则中就已经加以规定了,但适用范围局限于动产。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在物权法106条加以规定的。106条的规定特别是在构成要件方面是比较粗糙的,盗窃罪请律师多少钱。所以你可以从这儿着手,而且物权法已经颁布有三年了,资料收集方面也比较容易。但是有一个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虽然资料比较好收集,但是对于这方面的讨论已经是很多了,如果要创新,要花些工夫。 或者你要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调查研究的方法来写,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情况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来探讨,在论文中可以分析一两个典型案例,并结合登记制度来写,也未尝不可。登记制度不能写得太多,否则就可以直接写不动产登记了。 接下来讲情事变更。情事变更制度在我国国内法中一直没有体现,因为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本来就很难区分。但是09年通过的合同法司法解释2中的第26条作出了规定。这个规定比较新,适合于论文。所以可以探讨此规定的目的,意义和将要产生的影响以及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怎么解决等等。但毕竟这个理论早就有了,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早就明确规定。所以在研究的时候免不了要看看国际经济法上的东西,有助于你把握此制度。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或者你可以谈谈商业风险和情事变更的区别。这个立法上是无法解决的,一般都是交给法官来判断。你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这两者进行对比,最后提出自己的几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作为创新点。这个对民法理论的要求不太高,但必须掌握大量资料,否则容易以偏概全。 至于论文的标题和构架,以后慢慢的就清楚了。 希望我的答案有帮到你。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乐意为你回答。
善意取得好写,毕竟情势变更争议太大。
两个都好写,这两个东西都已经被写滥了,资料非常多。
这个要在个案中寻求平衡了,总的标准是: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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