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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例和感受

时间:2012-02-15 01:23来源:敏菲儿 作者:墨客天涯 点击:
案情: , x: q! M* j0 C2 w2 s8 v) }1 g ! S0 N! H/ z- J/ L B6 b! K 2006年7月,王某来金溪县打工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金溪县开店的黄某,双方很聊得来,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此后,王某也经常帮助黄某打理店里的生意。2008年6月17日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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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0 N! H/ z- J/ L& B6 b! K  2006年7月,王某来金溪县打工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金溪县开店的黄某,双方很聊得来,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此后,王某也经常帮助黄某打理店里的生意。2008年6月17日,双方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尔后,王某趁黄某去照顾店里的生意时,利用保管的钥匙打开双方同居租住房屋的抽屉,从里面拿走店里的流动资金元逃回到自已的家乡。案发后,黄某多次向王某追讨失款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9月7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7 G# _) A1 a. p+ v9 \

9 T% k, n8 @" Y! d  分歧:0 c2 y6 i2 c0 ]. }8 N

, O# J' g0 j( \, ^ B( O T; ~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存在着三种意见。' r& Q6 K: o/ g. u6 z8 I% j N7 s4 S( a

" S- i7 T6 Z7 \. H" S  1、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是犯罪。理由是王某与黄某同居两年,抽屉钥匙也是王某保管,王某拿走3万元不是秘密窃取。况且二人同居已形成事实婚姻,财产具有一般共有性质。即使是不合法,也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7 r: Y9 P* r,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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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王某经常帮助黄某打理店里的生意,并受委托保管钥匙,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将代为保管的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构成一般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黄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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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i# P* C5 {+ ]7 w! ~& O) F. \  3、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主观上明知这3万块钱是黄某的财产,客观上利用了保管钥匙的方便,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了他人的财产,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8 I- @/ t7 n& A& E, k1 {0 Z) Y

X- @+ l- s6 }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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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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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主观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王某是在与黄某发生矛盾后产生犯罪动机,利用了保管钥匙有利条件,打开租住房屋的抽屉窃取现金3万元逃回家乡藏匿,王某明知这二万元属于黄某,不能合法占有,只能非法占有,并且拒不退还,犯罪故意明确。客观方面,王某是趁黄某离开租住的房屋去照顾店里的生意时,利用自己保管钥匙的有利条件,秘密窃取店里的流动资金且数额巨大,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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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与黄某同居共同生活是事实,帮助黄某打理店里的生意也是事实,但并不代表同居期间的财产就是一般共同财产,其同居就认为是自己家或亲友家,协助经营就是合伙经营。首先,这种同居是非法同居,根据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认为是事实上婚姻关系。不能适用视为“偷拿自己家或亲友家财物,不作犯罪处理”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不保护这种不合法的同居关系,因此,《解释》就没有将同居关系列入亲属或亲友关系。其次,王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利用同居关系侵犯他人合法财产,造成他人财产巨大损失,案发后,不能受到法律制裁,显然有失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并使这种危害行为进一步扩大,严重影响到公民的财产安全,必须加大打击,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今年5月4号到6月14号,短短40多天,重庆北碚区某高校的办公室和电脑室连续4次被盗,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万元。究竟是谁在大学校园里如此疯狂做案呢? 2003年5月4日凌晨两点,一台电脑的主机被盗,第一次没有引起学校的重视。2003年5月15日凌晨两点,又一台电脑的主机被盗,第二次由于机器本身很老了,不太值钱,好像重视的程度也不够。2003年5月27日凌晨两点,三台电脑的主板及一台投影机被盗,2003年6月14日凌晨,又三台电脑的主板被盗这一次学校才开始重视起来,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警。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办案民警经过大量摸排,抓获犯罪嫌疑人丁超,丁超系该高校2001级的学生。丁超交待,他将盗窃来的价值数万元的电脑都拿到了重庆市某旧货市场进行销赃,共得到4000多块钱。 丁超交待,他第一次卖了八百块钱以后,两天时间都用于吃、喝,和朋友聚会显示自己有钱,然后剩余的钱上网,后面三次也是用于吃喝玩乐。 据记者了解,丁超的父母为了让丁超上大学,已欠下两万多元的帐,为了还账,他们特意从农村来到重庆市区打工。作父母的怎么也没有想到,这种事情会发生在自己儿子的身上。丁超的父母很难接受儿子这次盗窃的事实,而更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他们自尊心极强的儿子去年就曾有过偷窃的行为,当时是顺手牵羊,偷走了同寝室同学的手机,不过很快就被学校保卫处查明。但他根本没有想到他那次盗窃和后面那次盗窃是根本不同的关系,他这一次盗窃价值已经是巨大,并且多次作案,按我们的说法应该是疯狂作案。丁超说:“我当时很怕,但是我想,既然做了,就不能做了一半就放下来,因为我想总有一天会被逮住,既然做了,你现在做了,还不是同样的,为什么要放弃呢。” 丁超已经失去了自由,呆在看守所里一个多月了,这对于一个本应有大好前途的大学生来说,心理上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据心理专家分析,丁超的行为有几方面原因:一个是他的父母在他的教育过程中忽视了对他的应有的人生观的一种灌输。此外就是一般而言,人的重复犯罪往往和他第一次做错事以后的惩罚密切相关。其实我觉得像丁超他第一次盗手机的时候,就应该给他一个很严厉的一种教育,留校观察等等。对他有一定的威慑和制约,使他认识到这种行为自己要负的责任。而有些人没有形成这种责任的话,他就可以恣意妄为。大学生,常常被视为天之骄子,无数耀眼的光环笼罩着他们,他们的生活似乎不可能有阴影,然而近来,大学生犯罪的报道屡见媒体,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曾就大学生犯罪做了一项调查,其结果令人堪忧:20世纪60年代,大学生犯罪约占青少年犯罪的1%;20世纪70年代,大学生犯罪占到了青少年犯罪的2.5%;而近几年,这个比例上升到了17%。值得重视的是,在大学生犯罪中,盗窃案约占70%。在大学生犯罪中,盗窃罪占如此大的比重,这的确令人深思,在前面的丁超盗窃学校电脑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贪慕虚荣的心理是造成他盗窃的重要因素,而这种心理无疑和他学习生活的环境密不可分。 2002年6月,世界儿童发展组织在调查了75个国家的教育环境后,明确列出了学校生活带给青少年的20个不良压力,其中就包括经济比照压力。 经济比照就是我们俗称的攀比,在大学校园里,大学生的这种攀比心理和他们的消费密切相关。一方面,大学生有着旺盛的消费需求,而另一方面,他们又尚未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消费观念的超前和消费实力的滞后,都可能造成一种非理性的消费。 近日,记者对北京某高校的大学生进行了一个有关消费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消费额主要集中在500—1200元之间;九成以上的大学生经济来源是依靠父母;超过三分之二的被调查的大学生拥有手机;80%以上的大学生有定期聚餐或请吃饭的习惯。我听过一句话,说大学生的消费白领化。就是泡吧、夜生活,还有买的衣服的品牌,都是这方面的,手机时尚。有一些寝室,他们就普遍比别的寝室的人消费特别高,一个寝室如果形成这种风气的话,就好比说,他今天到商场去买衣服了,如果说他们都去买,我不去的话,可能会显得我很不合群。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即使我没有钱,我可能也会打肿脸充胖子,我可能也会跟他们去。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给大学生们带来太多诱惑,那么如何给大学生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的氛围,克服这种有可能诱发犯罪的攀比心理,家长和学校在这方面都应有所反思。比如说要经常地监督一下每个月学生开支到底都开支到一些什么地方去了,是不是一种正常的。学校和我们各个学院都给学生提供了一些勤工助学的岗位。我们都想尽量减少心理负担。我无法选择我的出生,但是我可以选择我自己的道路。 如果说很多像丁超一样的大学生是因为家庭贫困,在攀比的风气下虚荣心作祟而盗窃,那么下面这个案例中的这个大学生就有些令人不解,他有着经济殷实的家庭背景,却也因为盗窃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 2002年1月6号夜里11点左右,江苏苏州科技大学教学楼的报警器突然发出了警报声。报警器显示教学楼608教室有情况。两名值班员迅速赶到指示地点。一看,有一个人蹲在地上,就问他,你是偷电脑啊?经警方查实,这名大学生名叫何饶伟,是苏州大学的在校生。审查过程中,何饶伟不肯交代违法事实,只是讲,到办公楼里面只是看那个电脑构造,而不是准备行窃电脑。为取得直接证据,民警依法对何饶炜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一张可疑的电脑网卡。2001年4月28日,苏州科技学院外语系办公室里的两台电脑的主板、网卡等物品被盗,价值一万多元。根据鉴定,民警搜出的这张网卡正是学院被盗物品。在证据面前,何饶炜不得不交待了他盗窃学校电脑的事实。 2002年4月19日,何饶炜因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何饶炜在大学里一直是一个勤学上进的好学生,还是系里学生会的公关部部长。他性格开朗、兴趣广泛,尤其喜好电脑,是一个电脑发烧友,他在电脑方面的才能尤其令同学佩服。何饶炜对电脑痴迷,家里也非常支持。在何饶伟刚上大学时,父母就给他买了一台电脑,但这并没有让他满足,他需要一些配置,使自己的电脑升级。然而,他却鬼迷心窍,选择了盗窃的方法来满足自己的需要。那么是他确实经济拮据吗?据他的同学反映,他穿的衣服基本上都是名牌。而他的家人在经济方面对他也是很宽松的,家里每个月给他的生活费至少800到1000元。 据何饶炜的辩护律师说,跟他分析的时候他还没有明显意识到自己是一种犯罪。从他这个思想中他模糊认识到自己这是违法的,是不对的,这可能是一种知法的意识。但是知法的意识需要提升到自觉的意识,他没有提升到。他没有认识到自己是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那么何饶炜作案究竟是抱着一种怎样的心态呢? 用他自己的话讲:“可能大家也不相信,作案的时候我就是觉得我像个小孩做游戏那样。”把盗窃视为一种游戏,这确实令人不可思议。卫生部2002年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公布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有忧虑不安和易于情绪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以上。不管是丁超、何饶炜盗窃案还是其他大学生盗窃的案件都反映了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据了解,现在很多高校都开设了法律教育课。还有一些高校在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中南工业大学设立了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担任法官,通过对现实案例的模拟,让学生更直观的接受法律教育,感受法律的严肃性。南京市在2002年成立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十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中心成立后,南京高校大学生犯罪率呈现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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