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刑法案例分析

时间:2012-02-15 01:57来源:孙钰淇 作者:Helianthus 点击:
甲(17周岁)乙(15周岁)在一个音像店遇到前同学丙(18周岁)。当晚甲找到丙,让丙配合盗窃音响商店,开始丙不答应,经过甲的威逼利诱,丙说:“要干你们干,我不动” 丙带甲、乙到商店墙后指引他们进入商店。甲乙进去盗窃了价值多的商品。在离开前,乙为了

甲(17周岁)乙(15周岁)在一个音像店遇到前同学丙(18周岁)。当晚甲找到丙,让丙配合盗窃音响商店,开始丙不答应,经过甲的威逼利诱,丙说:“要干你们干,我不动” 丙带甲、乙到商店墙后指引他们进入商店。甲乙进去盗窃了价值多的商品。在离开前,乙为了破坏现场,偷偷将商店的电火炉接通,相比看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在其上放了一个纸箱,当夜发生火灾,烧毁商店,及其附近房屋。


问:1、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2、本案是否存在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谢谢各位大侠!越详细越好!!谢谢!!


关于共同犯罪的问题,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乙是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的,共犯主体要求必须是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单位,而乙15岁不达到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何来共犯?显然楼上的是忽略了吧……

其次乙的放火行为并非事前商谋行为,为实行过限,不成立共犯,由乙独自承担盗窃罪

综上,甲丙构成盗窃共犯

乙成立放火罪鉴于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放火罪,丙构成盗窃罪。

因为甲的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乙虽然也去盗窃他人财物,但是他不够刑事年龄,所以不对盗窃罪负责,但是其为了破坏现场,接通点火炉,烧毁商店,构成放火罪,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甲乙合谋盗取商店财物,构成盗窃罪

2,本案,甲丙在盗窃中成立共同犯罪。


甲乙丙均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因为事前有商量,有分工,有合作,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乙还构成放火罪


甲和丙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放火罪。甲乙丙事前商量盗窃,法制手抄报。乙只有15岁,未达到构成盗窃罪的责任年龄,只构成放火罪,丙受威逼利诱参与共同盗窃,应以盗窃处但可减轻处罚

甲和丙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而乙构成放火罪。

1、甲,主犯,盗窃罪,因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乙,因其15周岁,故只需为放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定放火罪。又因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盗窃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丙,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甲与丙为盗窃罪共犯,甲为主犯,丙为胁从犯。


甲乙触犯盗窃罪,但是没满18周岁,减轻处罚,丙盗窃罪,威胁未成年人,教唆他人犯罪,纵火罪,处无期徒刑


甲乙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乙不满16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甲、丙连带。

乙构成纵火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人均为盗窃罪共犯,乙因未满18周岁,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乙构成纵火罪,应当对其追究刑责,但因其未满18周岁,应减轻或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