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法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 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本人并听取了其辩解意见,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通过以上程序的诉讼活动使我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事实,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是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现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与真正以贩毒为业的贩毒分子不同,其不以贩毒为主要生活来源,其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属于临时起意,不是预谋已久,被告人是与几个固定朋友一起吸食毒品时转手给他们的,其转卖的价格比他购买毒品的价格区别不大,这与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从其他贩毒分子手中购买毒品再转卖是有区别的,所以,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应该从轻处罚。不是自己主动联系买主,并且卖给的是熟人,与一般贩毒案件在处罚上应有所区别。 第二,学习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糖尿病的食疗。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正因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本案的侦察、审查起诉才能如此顺利进行。被告人在辩护人会见时也表示,"已经认识到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危害,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今后一定痛改前非,看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重新做人。"这充分说明了被告人认罪态度之好,悔罪之真诚,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归案后第一时间就主动交代和揭发了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子龙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案卷表明,本身吸食毒品,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份(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中明确:"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根据上述《会议纪要》之精神,在量刑时也应适当减轻。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能够对从轻处罚。 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能够坦白交代,有悔罪表现。同时,由于被告人整个犯罪过程都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被告人贩卖的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虽然属于犯罪既遂,但社会危害性并没有最终形成。希望法庭能考虑到辩护人的以上几点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