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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评选)时建锋套假军牌偷逃过路费当然构成诈骗罪

时间:2012-02-16 02:18来源:红色石头 作者:夏末冬至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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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评选)时建锋套假军牌偷逃过路费当然构成诈骗罪

--回到法律看"偷逃过路费"问题

2011/1/145:35:50红网字体:【大中小】

为避免缴纳通行费,河南禹州市农民时建锋在购买两辆货车后,又买下两副假军用车牌经营运送沙石业务。8个月时间里,两车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骗免通行费368万余元,赢利约20万元。2010年12月,他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对此,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梁剑兵教授认为: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是在依据废法对时建锋定罪处罚。(《平顶山法院,岂可据废法判"逃费农民"无期》,红网1月13日)

我不同意梁教授的观点,认为时建锋的行为确属诈骗无疑。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解释》)并不因为《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而当然废止。判断一个旧法是否废止,其标准是看其内容是否与新法相冲突,如果旧法(包括其解释)在内容上与新法相冲突,那么旧法当然自行失效。反之,如果旧法与新法在内容上并无冲突或者互相补充,那么旧法当然也就不会失效。我注意到,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75条的修正在内容上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解释》第3条的规定存在交叉的地方,但两者内容并不矛盾。《刑法修正案》(七)只是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牌号"行为本身的定性,对于利用该行为实施另外一种犯罪的行为并没有触及,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解释》第3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事实上糖尿病中医专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是对后种行为的解释,两者互为补充,所以也就不存在《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解释》第3条效力丧失的问题。

梁教授之所以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的出现导致《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解释》第3条效力的丧失,一个重要的理由是认为:"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涵盖了"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意图逃免费用"的情形,即只要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论其动机如何均应按照刑法第375条第2款的规定(我认为,梁教授文中的"第2款"是笔误,应为"第3款"。第2款的规定是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量刑。该理解显然是偏颇的。按照梁教授的理解,那么使用假军牌作为杀害工具猛砸被害人头部并致使死亡的行为也只能定"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而不能定"故意杀人罪"了。事实上,使用假军牌照仅仅是故意杀人的一个手段行为,使用假军牌照与故意杀人两个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根据刑法的理论,择一重罪处罚即可。

其次,时建锋利用假军牌照偷逃过路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时建锋一案中,时利用假军牌虚构"免费军车"的事实,及收费员陷入"军车"的错误认识都是显而易见的。关键的问题是时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我认为,"非法占有"不仅应当包括直接取得有形的财物,也应当包括无形的财产性利益。时某采用欺骗手段,使收费员不收费而"自愿"放行,从而免除了其"缴费债务",其占有的不是人民币本身,而是"缴费债务"这种财产性利益。这就好比行为人自行改装电表,使电表速度走慢以少缴电费的行为一样,并不能否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糖尿病如何食疗

所以,无论是从刑法理论来看还是从刑法本身规定来看,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时建锋进行定罪处罚都是不存在任何争议的。而根据河南省的规定,诈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266条就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建峰诈骗金额特别巨大,而且使用假军牌照在高速公路上超载运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情节显然不属于较轻。因此,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无不当之处。

问题在于,时建锋的诈骗行为有其特殊的地方。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内,虽然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对诈骗罪的刑罚设计是以自然人为被害对象的。时建锋诈骗行为特殊就特殊在,其侵犯的不是自然人的财产,而是作为单位的高速公路的财产,其社会危害性与直接侵犯自然人财产相比要轻得多。对时建锋的量刑必须考虑到这一点。这是因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在保护上实质上是不同的。例如,同样是诈骗行为,利用职务之便诈骗368万元构成贪污罪的,几乎不可能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而且,时建锋"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却只获利20多万。在这种情况下,判处其无期徒刑更应当慎重。

[稿源:红网]

[作者: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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