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张某到陈某打工的理发店理发,将手包交给陈某存包,陈把张的手包存放在8号柜内,钥匙没有交给张某仍留在柜上,后陈趁张洗头且无人注意之机,打开张手包将包内现金5600元取走。张离开理发店后,发现钱少了,随即回去理发店找,陈当时没有承认,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场后,陈承认并将5600元退还。 属于盗窃罪 陈某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5600元,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 张某将手包交给陈某存包,陈把包存柜内后,应将钥匙交给张某而未交,此事陈接收委托的事情并未完成,包在陈某的管控之下,其有临时保管责任。如果此时其将包拿走,并不是只拿包里的钱,其行为应属于侵占。但其将包放入柜内后未上锁,为自己取得包内财物创造了条件。这可能是其有意所为,即当时就有择机取财故意;也可能是当时疏忽忘锁,后来看到有机会而为之。陈将包放入柜内后,其已经完成了临时保管行为,保管责任转由理发店承担,陈趁张洗头且无人注意之机,打开包将钱取走,其行为就不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行为,而完全符合盗窃的犯罪特征。 这里有个张明楷教授的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与所述问题相似:B将手提箱(箱内有贵重金属)上锁后委托A保管时,A是否占有其中的贵重金属?区别说认为,手提箱整体由A占有,但其中的贵重金属由B占有。A不法所有手提箱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手提箱中的贵重金属的,成立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