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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徐二人经人介绍相处一段时间后,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由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而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徐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责债务由个人负责。另外,如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如电器等,由丁某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00年4月,丁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票,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赵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由于丁某操作不当,炒股票不但没有获利,反而被套牢。2002年2月,徐某花2元钱购买福利彩票幸运的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5万元,存入银行。2002年4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所借10万及利息。丁某说自己没钱,但是徐某刚刚中了奖,可以找她,赵某找到徐某,徐某与丁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于是,赵某将丁某和徐某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
问题: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
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什么?
3、请就本案谈谈您的感受?(要求,不得少于500字。)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 答:约定是否有效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问题。 表见代理问题。 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什么? 约定是否有效问题。有效,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问题。按照约定各自承担。 表见代理问题。债权人有理由认为债务人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时候,可以向夫妻进行主张权利,不过夫妻之间可以按照约定再承担了第三人债务后进行追偿。 3、请就本案谈谈您的感受?(要求,不得少于500字。) 答:学法、懂法、用法真的很重要! 第一:主要法律问题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在第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是否对第三人有效。 第二:本案涉及法条: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他们之间的约定,该约定将对第三人无效。 第三: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对方借款时,应该予以说明,免得以后吃亏啊。 wonderful~~ 你跟这个案子有什么关系 我们这些不懂的人.. 再怎么分析 也就那样 说不出来什么重点啊 哈是找个专业人士帮忙 来的实在哎..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