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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时间:2012-02-19 23:06来源:真爱一生龙雨 作者:心心相印 点击:
本人因交友不慎,摊上以下麻烦: 2009年我因业务关系认经营钢材的张某某,2010年12月的一天,张某某找到我声称他在本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揽到一批活,但他不具备资格,想借用我公司的资质及场地,因是朋友关系不好意思拒绝他,便同意,便与他口头协议:为张
本人因交友不慎,摊上以下麻烦: 2009年我因业务关系认经营钢材的张某某,2010年12月的一天,张某某找到我声称他在本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揽到一批活,但他不具备资格,想借用我公司的资质及场地,因是朋友关系不好意思拒绝他,便同意,便与他口头协议:为张某某提供我公司的工商执照及税务证复印件,并提供我公司的场地及三相电进行加工,由张某某承担场地费用及电费。我公司不参与经营,其他相关事宜与本公司无关。2010年12月底,张某某又找到我说那批活已经定下,需要公司的印章签合同,我担心他拿我们公司的印章出事,我便与他一起去客户那边(就是上述某集团公司),张某某与该公司签了一份69万8仟元的机械产品加工合同,根据合同,该应付30%(.00)的预付款打入我公司帐户,其中,张某某于2011年01月8号从我公司拿走15万元的支票一张,(事后调查该15万元的支票款于2011年1月12号打入本地一家金属公司帐户内),2011年01月12号从我个人帐户转帐.00元至张某某个人农行卡,(以上所述有银行转帐凭证),这两次共计.00元,你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客户(上述某集团公司的的全部合同预付款。)直到2011年15号,该集团公司电话通知我张某某的电话一直打通后不接电话,让我赶紧联系他,我打他电话,刚开始打通了,他什么也没有说就挂断了,随后再打就直接关机了,我以为他有事,下午又打了二十多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一直打通了不接,车间里给张某某干活的工人也停了工,说没有看到他,联系不上,我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马上联系客户负责此项目的人员,与他一起打电话给张某某,电话打通了,但张某某还不是接,我公司以及给他干活的工人,到处找张某某,至17日为止,但还是无法联系,我才知道被张某某骗了。因为他怕到时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给客户履行合同,怕客户追究责任,反正合同也是以我公司名义签的,所以干脆把责任推到我头上。现在客户那边找我追究责任,请问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注:我17日上午已到公安经侦大队立案,事后,公安机关联系到张某某,让他主动联系我,当时他表示友好解决,但张某某一直拖着,既不肯承担责任也不肯交出客户的定金。)
如果你能够找到充足的证据证明张某某并无履行合同(一份69万8仟元的机械产品加工合同)的意向,并对你上面所讲的内容有证据或证人,则这样的事实已可提起诉讼,因张某某事实上已构成的诈骗罪。 下面是其构成诈骗罪的法律依据: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想知道表见代理案例。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刑事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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