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雇佣他人盗窃,被雇佣者属于从犯么?

时间:2012-02-24 08:55来源:雨的印记 作者:小洋人哈言 点击:
我们正在处理一起盗窃案件(进入国家级保护区内盗窃国有资产罗汉松),被雇佣者在明知道进入保护区采挖运输罗汉松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为了100元/天的人工钱还是做帮采挖和运输了。雇佣者自己没到过现场(也有到现场一起做事的),我们有两个意见,1、受雇佣
我们正在处理一起盗窃案件(进入国家级保护区内盗窃国有资产罗汉松),被雇佣者在明知道进入保护区采挖运输罗汉松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为了100元/天的人工钱还是做帮采挖和运输了。 雇佣者自己没到过现场(也有到现场一起做事的),我们有两个意见,1、受雇佣者跟老板(雇佣者)在事先没有商量利益分配问题,受雇佣者不属于从犯;2、受雇佣者在明知道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为了利益,还是去帮忙,属于从犯 到底是否属于从犯呢?最好能告知详细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能解释清楚。 在补充问一个问题,明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还用自己的汽车帮忙运输,这个又怎么处理?
1、雇佣者是主犯 2、受雇者只要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违反法律的均视为从犯,即使他是打白工还倒贴饭钱,更何况还拿了100元工资 3、汽车运输者需要分两类,如果是事前约定好的,则为从犯;若是临时的,则又需分两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违反法律的均视为协助转移赃物,“不知道”的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属于从犯
个人认为雇佣犯罪的本质是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是否同一,是根据犯罪在构成要件上是否同一而确定的。因此,论表见代理。一般情况下不同犯罪构成之间不会成立共同犯罪。而雇佣犯罪,从共同犯罪的主体分析,因为必须存在雇主与受雇人,犯罪行为人必然在二人以上,符合共同犯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雇主将其犯罪意图交待给受雇人,由受雇人按其要求去实施犯罪,二人在追求犯罪结果的主观故意上也是一致的;从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雇佣犯罪中雇主与受雇人虽然分工不同,可能仅由受雇人实施犯罪行为,则属于复杂共同犯罪的范围;也可能二人同时实施犯罪行为,则属于简单共同犯罪。因此,雇佣犯罪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法律特征。 我国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规定了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对于主犯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则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理论对此情形一般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组织行为吸收实行行为来处理。在雇佣犯罪中,如果是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应将雇主以组织犯论;是简单共同犯罪,雇主就属于实行犯,但仍应对整个犯罪及其结果负责。 受雇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同雇主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相对于雇主来说,受雇人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就比较容易,他只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受雇人是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他就应当对他所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其主观故意与雇主是否完全一致,也无论其实行的行为是否是雇主所要求的,更无论犯罪结果对雇主是超出预计范围还是未达要求,实行犯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人,他都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受雇人在犯罪行为中也存在既遂、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应按其具体的犯罪停止形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从受雇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说,由于他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或胁从犯,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也要考虑他的具体作用。构成主犯的,就依主犯来处罚;构成从犯、胁从犯的,就依从犯或胁从犯来处罚。
受雇佣者在明知道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为了利益,还是去帮忙,属于从犯。 (明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还用自己的汽车帮忙运输。晕!上面那个有争议就算了,这个也争议??不会找本子看啊!业务知识也太差了!建议你去厅长论坛那里发表个帖子,就说建议每天发送一天有关业务知识的短信息给在职民警。
我认为,盗窃犯罪并不以约定分赃为必要条件,因此 ,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属于从犯。这个属于基本问题 ,不需要专门的条文。另外, 明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还用自己的汽车帮忙运输,如果知道是盗窃所得,这按照帮助犯处理。属于共同犯罪。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