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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未成年人打处罚规定

时间:2012-02-24 09:09来源:北纬101度 作者:明仔 点击:
我朋友被一帮人打了.是一个93年首先动手的,我们只有2个 人.他们有十几个人帮我朋友,打的很掺,脸全部打种,嘴唇也被打破,肿的好厉害.鼻子也被打破出了很多血,我们报警了.然后把那个93年的人带到派出所去了,他承认是他一个人干的,什么都不说,派出所的人问我们怎
我朋友被一帮人打了.是一个93年首先动手的,我们只有2个 人.他们有十几个人帮我朋友,打的很掺,脸全部打种,嘴唇也被打破,肿的好厉害.鼻子也被打破出了很多血,我们报警了.然后把那个93年的人带到派出所去了,他承认是他一个人干的,什么都不说,派出所的人问我们怎么办,我说要他赔钱.他说没有钱.叫他家人的联系电话也不说,对他很无奈.他非常嚣张,派出所说他是未成年不能拘留,,请问下像这种情况怎么办.难道就这样放了他,我也想过报复.但他经常在那一带出末,不好下手.再一个我叫不到帮手,我打算我一个人在他背后扎一刀,但他们是那里的混混,经常十几个人在一起,他们是在那里混的.收保护费的,有一点势利,再一个我扎他几刀,他肯定会看得到我的,我在派出所都留有档案,那肯定不行了.,.请问一下有什么办法报复,难道就这样的放过他.他在派出所最多只关24小时会放的,心理实在很气愤,那个人是我弟弟,到现在脸色还全部是肿的.
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获得点赔偿,他没钱应该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至于你想报复。学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鉴于你说的情况,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先增强实力吧。
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嫌抢劫的案件也在大幅度增加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的法律适用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一、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特点 1、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一般特点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抢劫的对象也是未成年人所取得的财物较少使用暴力不明显或者较轻微或者限于语言威胁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此类一般情况已经给出了很好的解决方案特别是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未成年人抢劫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现有的司法解释对此显得力不从心 2、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自1997年以来尽管因新《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而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犯罪之外但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非但没有下降反而还有上升趋势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据我院对2005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总案件数的10%14-16周岁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31%未成年人犯罪中涉嫌抢劫犯罪的17件占51件的33%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抢夺、盗窃三类案件共40件占51件的78%所占的比例在不断地提高人数在不断地增加 3、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呈现出成人化的特点在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中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完全符合抢劫罪关于两个“当场”的要求即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当场获取财物这一点与成人抢劫没有任何差别除此之外一部分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也呈现出成人化的特点第一从有无犯罪预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属于偶发犯罪事先很少预谋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事先有预谋、有准备、有分工组织策划严密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第二从作案对象来看以往未成年人抢劫一般针对的也是未成年人但司法实践中一部分不良少年逐渐将作案目标扩展到老人、妇女或者残疾人甚至成年男子其社会危害性与成年人犯罪没有任何区别第三从作案手段来看以往未成年人抢劫的手段一般限于语言威胁、轻微暴力但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中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我院2005年审查起诉的曲某涉嫌抢劫案曲某15岁在校学生为了偿还上网费窜入被害人张某的小卖部乘张某打盹之际持木棒将张某头皮打成肉泥、头发脱落当张某喊救命时曲某又持铁锹连续砍击张某头部第四从组织形式来看以往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一般表现为单独作案或者简单的结伙作案近年来未成年人团伙作案的情况增多一般是三五成群以某一个或几个人为中心经常作案有的甚至模仿黑社会组织拉帮结派、拜把子自封帮会抢劫作案后还有恃无恐的告诉被害人我是什么什么帮的第五从组成人员来看以往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件一般都是清一色的未成年人近年来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结伙作案的情况日益增多这种情况大量出现较之单一的未成年人抢劫社会危害性更大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难度也更大第六未成年人抢劫的主观恶性逐渐加深以往未成年人抢劫的动机在于谋财随着社会矛盾加剧和教育失误一部分未成年人以犯罪为乐趣填补精神空虚如在一起未成年人团伙抢劫案中14岁的主犯田某说:“我抢劫也并不是因为缺钱很多时候我把抢来的钱从出租车窗撒出去要的是那种感觉抢到钱后有一种成就感看到受害人紧张害怕觉得很刺激” 二、争议焦点 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实务界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意见主要有三种: 1、不论是谁不论是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只要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统一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2、对于涉嫌抢劫罪的未成年人应当统一适用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新的司法解释)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3、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涉嫌共同抢劫的应当分别适用刑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对成年人适用刑法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对未成年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三、观点评析 1、第一种观点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忽视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和成年人抢劫是完全一样的但一部分未成年人涉嫌抢劫又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这些特点归结到一点就是社会危害性程度要小于成年人抢劫因此对于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来定罪量刑就可能造成量刑偏重或者畸重如陈林(20岁)与胡强(16岁)抢劫案二人在2005年上学期在某中学门口采取语言威胁、打耳光、搜身等手段抢劫过往学生钱财6次抢得现金19元如果以抢劫罪定罪对二被告人应当适用多次抢劫的规定在十年以上量刑明显打击过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2、第二种观点注意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但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虽然一部分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小于成年人抢劫但毕竟是抢劫新司法解释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况且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抢劫也呈现出成年人作案的特点对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抢劫仍然适用新司法解释则完全没有任何道理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没错保护是保护了但这是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的更重要的是这种保护是以牺牲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为代价的这种所谓的保护也没有产生积极效应相反对于未成年人还会产生这样一种印象即重罪轻判、轻罪不判干了坏事还可以不受处罚这就像家长袒护做了错事的孩子一样对于孩子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新司法解释实际操作性也比较差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对于司法解释中出现的“轻微暴力”、“少量财物”、“不宜”等词语如何把握没有量化标准地区与地区之间不一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不一样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也不一样同样的案情在这个法院可能定抢劫罪但在另一法院可能定其他罪名执行新司法解释的结果就是产生新的司法不公 3、第三种观点表面上兼顾了罪刑法定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但严重违背了共同犯罪理论对于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对于相同的犯罪事实只能以相同的罪名定性而不可能是一部分人定这个罪另一部分人定那个罪如果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抢劫作案对成年人定抢劫罪而对未成年人定寻衅滋事或者其他罪名则严重违反了共同犯罪的这一理论 四、司法建议 实际上上述各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一面同时也有其无法克服的缺陷归根到底都是成文法的缺陷成文法永远也不可能涵盖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司法解释的方法对成文法打补丁也不能弥补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成文法的基础上建立以成文法为主体、以判例法为辅助的法律渊源制度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具体的判例先行其效果应当比抽象的司法解释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比性有利于司法的同一性和公正性但在现阶段还没有建立判例制度的情况下笔者不赞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问题仍然应当坚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特殊规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仍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以体现司法的统一性和刑法的权威性对于量刑则可以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即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抢劫罪 未成年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抢劫罪且按照你说的朋友的儿子属于主犯 主犯会被判重一点 他没有动手打人也不行 他属于共同犯罪的话必须让别人也不打人才行 但是仍然可以提出这个情节法官会考虑的 最重要的是我国刑法还规定未成年应当(注意不是“应该”或者“可以”就是必须的意思)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罚规定14到16岁的未成年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所以会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因为未成年的原因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他又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所以会比其他孩子的责任重一些 至于打人的事只要你朋友在他们打人之前或者打人的时候在旁边而没有制止那么故意伤害就属于他们共同犯罪的内容作为主犯也是要负主要责任的 总起来说他犯了抢劫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但是对量刑有两个影响因素一个是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罚;一个是他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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