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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经中介中原物业公司居间,姜先生和孙女士达成转让房屋协议。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双方房屋买卖搁浅后,二人拒绝支付中介公司佣金。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令姜先生. 真实案例 经中介中原物业公司居间,姜先生和孙女士达成转让房屋协议。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双方房屋买卖搁浅后,二人拒绝支付中介公司佣金。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令姜先生、孙女士分别支付中原物业公司佣金7000元和元。 2010年4月3日,中原物业公司与姜先生、孙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由孙女士出资购买姜先生名下的石门二路某号房产,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195万元。在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了房屋总价款、房款分期支付方式等内容。同日,中原物业公司还分别与姜先生、孙女士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约定姜先生需支付佣金为1万元、孙女士需支付佣金为1.95万元。同时约定支付时间为签订买卖合同时,若迟延支付佣金,中原物业公司有权追索逾期违约金。 同年4月22日,姜先生与孙女士在房地产买卖协议上添加了约定内容:因孙女士资金出现问题,原定2010年4月23日签订买卖合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10年5月16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原孙女士第二期房价款付款方式,改为自筹资金加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其他条款按原协议不变。 同年5月15日,姜先生与孙女士又签署了一份双方解除购房协议:孙女士欲购姜先生名下石门二路某号房屋一套,双方原定于2010年4月23日签订买卖合同,因4月17日贷款新政策出台,使得孙女士不能如期履行,经双方协商将签订合同时间推迟至2010年5月16日,又逢政策原因孙女士银行贷款无奈落实,购房资金仍不能按时到位,经协商后由姜先生授权,由孙女士另找到新买家以不低于原购房价格,在2010年5月16日前购买该房屋并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的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协商解除,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于2010年5月19日前退回孙女士已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涉及终止原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购房佣金问题,姜先生委托孙女士与房产中介商沟通解决。而涉案该房屋,已于2010年6月18日,因买卖权利人变更为张某名下。 2010年11月上旬,中原物业公司分别起诉姜先生、孙女士到法院,称公司早在2010年4月3日,完成了对孙女士购买姜先生房屋的居间介绍。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姜先生、孙女士应依约向公司支付佣金款项,现两人均未履行给付义务,请求法院予以判决孙女士支付1.95万元、姜先生支付1万元及滞纳金。 法庭上,姜、孙辩称,因国家实施房产新政,导致孙女士无奈获得贷款所致。声称该起房屋买卖未签订网上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认为没有在房产交易中心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中原物业公司收取佣金及滞纳金于法无据。我不知道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中原物业公司与孙女士、姜先生签订的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合法有效。中原物业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有权收取佣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析 提供居间服务理当获得佣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涉案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及房地产买卖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起房屋买卖经中原物业公司居间,孙女士与姜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该协议虽由中介商提供,但双方对买卖标地、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具备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可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无论是法律规定或各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应认定中原物业公司的居间成立,中原物业公司有权向姜先生、孙女士收取佣金。 然而,买卖双方在签订了中原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后,又做了解除,不再签订网上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交易。中原物业公司虽促成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但未为交易双方提供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未在房屋产权过户等方面提供后续服务,居间服务并未全部完成,应视情扣减佣金数额。鉴于中原物业公司多次提供居间服务,且系姜先生、孙女士自身的原因所导致,可酌情扣减佣金数额。 真实案例 打牌过程中猝死牌友不救应担责 刘强的父亲和张某等3个牌友一起在家里打牌。打牌过程中,刘强的父亲突然趴倒在桌子上,并出现嘴巴歪斜等症状。张某等人害拍承担责任,全部从刘强家离开。刘强回家后,发现自己的父亲趴在桌子上一动不动。他立即将父亲送到医院,但其父还是因抢救不及时去世。 专家说法 张某等3人不作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中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张某等3人和刘强的父亲相约在一起打牌,该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们之间在发生危险时,具有对自身及其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刘强的父亲在打牌过程中,因疲劳发生脑溢血,张某等3人应当立即实行救助义务,拨打120寻求帮助或者直接送至医院。张某等3人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刘强的父亲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不作为行为完全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答疑 哪种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读者李先生致电咨询:我跟着一个老板做装修,活干完了,老板不给工钱。我已经到法院起诉,但法院让我提交证据,可我也没什么证据。听说可以申请法院替我去找证据,请问,有哪些证据可以让法院的人去找呢? 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此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相关报道:三水第三批保障房名单公示区外居民或入住2011-03-0211:37:25 佛山拟建4900套保障房五区公租房最迟9月动工2011-03-0110:48:04 房价调控持久战:"十二五"保障房占比20%2011-03-0110:15:15 百姓更关注新建保障房公正分配2011-03-0109:20:09 佛山全市今年拟建4900套保障房2011-03-0108:29: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