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授权个人乙为其购买一批机器,授权期限截止到2009年3月1日。2010年9月2日,乙仍然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机器,且丙公司在签订该购销合同时已经知道了乙的代理期限已经到期的情形。由于甲公司拒绝向丙公司支付贷款并按时收取货物,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到了法院。问: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肯定是无效。 个人乙权利到期,无法行使购买权,其不具备为甲公司购买设备的资格, 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甲未能如约履行上述义务:未告知乙公司,且未能将与乙公司的权利和责任告知丁公司,致使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违约。甲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公司 效力待定合同。首先,乙是无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其次,丙不是善意,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权利人追认或者乙取得权利后,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由于授权到期,甲与丙并非长期往来,加上丙公司知道该情况,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对甲方无法律效力,甲方不承担责任,应由乙方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