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引发的贸易纠纷案,(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主张代理的效力。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其实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诈骗罪 犯罪构成。
浅议表见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力,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虽有所涉及,但并不系统,也不完善,且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学术界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以《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为线索,就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意义,进行了分析,并就这一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提出相应的建议。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 案例分析:关于表见代理之解析,表见代理行为应该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构成合同行为。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行为人(代理人)应是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的行为。 第二,客观上应当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表象, 车辆转让未经夫妻一方同意构成表见代理,对实施表见代理行为 人的代理行为应当认作有效。就公司行为而言,若善意第三方有理由认为某人有权代表公司实施某种法律行为,则可以要求公司对该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构成表见代理至少应满足三个要件:首先,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方实施某种法律行为;其次, 浅谈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人其实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或者超越了代理权。但对方却从表面上仍然有理由确信其有代理权,由此与表见代理人发生的民商关系,不该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此代理依然有效,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认定的基本要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