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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时间:2012-02-29 21:10来源:易瑞沙 作者:陆遥 点击:
表见代理的认定,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 代理人 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
表见代理的认定,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 代理人 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之必要;如果当事人明确提出超越或无代理权限的抗辩意见,则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有无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展开诉辩。因而,在具体个案中是否需要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应以当事人

表见代理的特征及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

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讨论,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适用与代表人责任制度相同,仅适用于行为人越权场合。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1/1214/58148.html。 1 、表见代理的构成 (1)在订立合同行为与过程中存在表见行为 表见行为包括两类:

表见代理适用规则的完善, "结合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表见代理类型存在三种。即授权型表见代理、越权型表见代理、及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笔者将在下文中对这三种类型在现实生活中的表见形式分而述之。 (一)授权型表见代理。 授权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使第三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 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是肯定有过错的,但因其过错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代理人过错极其严重,构成合同无效。比如说,代理人是通过盗窃等犯罪手段获得有代理权的证据。这种合同在单一要件说中认为表面要件不成立,不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双重

表见代理的认定与无权代理人之法律责任, 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该心理状态是其与无权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原因。当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且存在表见事实的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相对人并不相信其有代理权时,仍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无过失,

略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制度对本人不利的一面由此可见一斑。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虽多少于本人有所不利,但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代理制度的实行。对于表见代理制度,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其他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尽可能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

论表见代理的几个问题, “单一要件说”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客观上具有差错为必要条件。即便被代理人没有差错,只需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关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亦即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作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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