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核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草案及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本); (二)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对草案内容的法律审核意见;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参照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等;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征求和听取意见; (三)调研; (四)协调; (五)送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报送要求; (二)制定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四)是否征求了相关部门、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五)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和处理;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核,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供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和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政府网络问政平台、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证。 第二十条 对起草单位报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法制机构应当进行修改、完善,想知道周易算命婚姻。并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本机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将其退回起草单位: (一)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未经年度立项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四)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分歧,需要进行协调的。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经法制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机关集体审议。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不得提交审议。 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后,报请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命令或者以其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施行。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时,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所在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在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市和县、区档案馆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规范性文件的场所,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目录检索和全文查阅等服务工作。 建立和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查询和检索平台,听听房地产。推行规范性文件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要求。 第六章 备 案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