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称认识院长骗钱财 又找人冒充如何处理 第06版:预防 第,胡某私自打开皮箱取走1万元现金,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王某谎称皮箱遭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胡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私自打开代为他人保管的皮箱(加锁),取走内装的1万元现金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 法官建议用刑法惩治欠薪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造成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结果。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案中,王某在3年间先后骗取化某钱财共计26.9万余元,即王某获得对化某财物的实际控制,其诈骗罪属于既遂状态。 其次,诈骗罪是状态犯, 伪造法院调解书骗取房产证的行为如何定性,郑州大学法学院一位刑法学教授认为,部分恶意拖欠他人工资薪酬的行为,如果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这位教授举例说,如果行为人没有支付工资薪酬的意思,却虚假承诺事后支付工资,欺骗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力,事后也不支付工资,可以认定为骗取了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 冒充警察骗财如何定性,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是这两个罪名之间并非法条竞合关系,而是想象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故本案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不能相互包容,但又有一部分外延相互重合,如本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冒名签定合同并申领保险费能否认定保险诈骗罪,使本无保险费给付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当地给付保险费,让保险公司的财产权益遭受不当损失,正常的保险秩序遭到破坏,所以已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保险诈骗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不法所有)的主观目的。此处的非法获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