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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09年节后接手了一家快递公司,当时转让给我的那人说钱付清可以在公司过户到我名下以及相关的手续,当时甲方(转让者)没有向公司说明真相,隐瞒了公司并且隐瞒了乙方(本人),时隔几个月公司负责人发现此事并告知甲方和乙方,负责人并叫去甲乙双方问话,问话时公司负责人也同意让乙方暂时保证公司的运作。
公司负责人表态时候转让的余款不用再给甲方,因为甲方没有转让权,现在时隔一年,我接手的公司也被省级公司接手了!现在我已经是两手空空,钱也没有了,公司也被省级公司收走,但是甲方和公司从没有给乙方任何的过户或办理相关手续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