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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拿个公章的那个人承担责任,且其有可能涉及合同诈骗。 通常情况下,注销公章的同时应该进行收回、销毁。 如果该合同是在公章注销之前签订并盖章的,该合同有效。 如果该合同是在所谓的公章注销之后签订并盖章的,那么我认为要分情况来看待的: 1. 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是公司内部人员(或与公司有关系的人),那么对于合同的相对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相信该人能代表鬼送死,其也并不知道该公章已经注销,那么即使该公章真的注销了,使用该枚公章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贵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比如公章被人盗取,那么这涉及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该合同无效。因为,贵公司不应当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该使用公章的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这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贵公司来说,应当及时报案。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用。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要弄清:谁又是如何拿这这个公章盖的合同,合同双方知不知道该公章已被注销;因为这个问题可能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和表见代理的方面。一般来说,这是个复杂责任,主要看责任在公司、无权代理人(即持章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的一个依过错的合理分担。至于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看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其次还要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就更麻烦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些行为中任一种诈骗行为,就可能可构成本罪。 另外构成诈骗罪还要符合财物数额较大的条件。所谓数额较大,一般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http://www.hnfzb.gov.cn。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合同诈骗罪往往与民事合同纠纷交织一起不容易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可以从合同内容是否真实角度来考察。内容真实的合同,指行为人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 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丧失,不具有主体资格,合同无效。 公司注销是要经过法定的公告、登记程序的,第三人无法成为“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