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家与王明家在张下是邻居,由于王明家的两个儿子都已经是研究生毕业,都在大城市安了家。王明的老婆已经跟其中的一个儿子住进了儿子家。由于王明家的房子已经是危房,不适合人住,王明的两个儿子将王明送到了养老院。
今年年初,王明回乡下,将自己家的危房以很少的价格买给了张强(只有几百元钱)。双方也已经签订了协议,并有证明人作证。但协议上只有张强也王明两个人签字
后来王明的儿子不同意,曾经经张强打过电话,要求解除协议。但张强没有同意。王明的儿子也一直没有回乡下处理。
今年9月份,张强在没有通知王明的情况下,将王明家的房子拆除。刚刚拆除不久,王明的儿子回来了。(王明的儿子是军官),他要张强赔偿。经过司法局与镇长两次调解未果。
王明的儿子即将上诉。
在此,有几个法律问题请教大家:
1:张强与王明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王明的老婆没有签字,王明一人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如协议有效,王明的儿子(代理其老婆)还能否起诉张强(法院会不会受理)。如没有效,王明的儿子是应该起诉张强违法还是起诉王明侵占其妻子的合法权利。
2:是不是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大小,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均要夫妻双方均确认才可处理。(本案中的财产只有几百元),否则无效。
3:本案是张强违法,还是张强属于善意的第三方。 1、即使是危房,因为处分房子就意味着连同房子所占据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进行了处分,所以如果按通常理解,房子的价值要远远地大于几百元钱,故本人认为如果王明主张撤销合同,理由该是该合同显失公平,撤销之前该合同有效。如果是王明之妻不同意,其应当以王明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要就自己不知道王明独自处分房子一事举证责任。 两人都可以起诉,而且只有起诉才能主张如上权利。 王明的儿子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可以代理其父母参加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张强要主张自己为善意取得,就得证明自己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房屋的,所以本案中房屋的价值是关键。另外,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还应当过户,否则王明之妻还可以主张张强返还房屋,张强就只能要求王明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取得房屋了。 所签协议应属无效的, 因为还有证明人没有签字,故此份协议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严格意义上说是这样的,但是不代表王明没有向其老婆说明此时,因为这没有证据证明; 1、张强和王明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房照是王明的,那他和张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虽然没经过王明的妻子同意,但张强有理由相信王明的妻子是知道的,不会因为王明一人签字就无效。 如果王明反悔,可以显失公平在签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撤销以后相互返还,有过错一方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2、王明的儿子无权提起诉讼,但可以在王明授权的情况代理王明参加诉讼。 3、如果王明的房子确实就值那几百元钱,又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况时,张强属于善意第三人,王明不能解除或撤销协议。 4、证明人签不签字都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王明和张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价格只要不是显示公平,就是合法有效的协议。 尽管王明的妻子没有签字,但房屋整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王明一个人在协议上签对于张强来说其完全有理由认为王能代表王妻,此行为在法律上符合表见代理特征。 对于该房屋属于王妻的部分张强的购买是善意取得,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愿以上见解能为你解惑。 1:张强与王明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王明的老婆没有签字,王明一人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如协议有效,王明的儿子(代理其老婆)还能否起诉张强(法院会不会受理)。如没有效,王明的儿子是应该起诉张强违法还是起诉王明侵占其妻子的合法权利。 张强与王明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原知是王明的老婆,王明的儿子可作代理人。 2:是不是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大小,均要夫妻双方均确认才可处理。(本案中的财产只有几百元),否则无效。 才几百元的房子?这价格是不是明显的不公啊,应当是无效的。 3:本案是张强违法,还是张强属于善意的第三方。 合同无效,买卖不成立。协议上证明人签字的,不管多少个不能代表王明的妻子,只能表示王明想卖掉这房的真实意思。 以上只代表个人意见,供参考 (责任编辑:admin) |